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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为农村留守儿童购买关爱服务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0-12-21 19:47:1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福建为农村留守儿童购买关爱服务

本报讯记者马金眈报道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日前联合印发《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项目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购买关爱服务,包括日常关爱服务、危机介入服务、假期关爱服务等九项关爱服务。

根据《暂行办法》,关爱服务的购买主体为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也可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购买。关爱服务的承接主体为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担公共服务职能且具备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也可以成为承接主体,但是承接主体应符合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所必须的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等基本条件。购买的内容包括日常关爱服务、危机介入服务、假期关爱服务、亲情陪伴服务、心理辅导服务、精准帮扶服务、资源链接服务、培训辅导服务和宣传引导服务九个部分。

《暂行办法》强调,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要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以及当地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选定承接主体,承接主体不得以任何理由将项目转包、分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并且,选择承接主体既要考虑项目费用,也要注重服务能力、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而不能简单地以“价低者得”作为选定标准。

关于签订政府购买关爱服务合同,《暂行办法》指出,鉴于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内容相对固定、工作延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购买服务合同, 同一承接主体在一个合同履行期限内无需重复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在项目服务期限内,若承接主体未能按服务合同要求提供服务且拒绝整改或多次整改仍不合格、因承接方原因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购买主体依据合同约定中止(终止)或解除服务合同,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重新确定承接主体。

在政府购买关爱服务项目管理方面,《暂行办法》明确主要聚焦在执行管理、评估管理、资金管理、绩效管理和档案管理五个方面,包括明确承接主体要认真履行服务合同和招标事项的规定,提高服务水平;购买主体每年对项目开展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加强绩效管理,依据服务合同,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及指标,务实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评价;加强档案管理,做到各环节资料来源明确、过程清晰、内容完整。

《暂行办法》还强调,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规范未成年人保护资金支出。省本级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逐步提高儿童关爱服务使用比例。要加大对老区、苏区、贫困地区儿童工作的支持力度,各地分配各类有关资金时要适当向老区、苏区、贫困地区倾斜。

据了解,福建省民政厅于今年5月制定实施“福蕾行动计划”,以关爱网络建设、假期关爱、结对帮扶、心理健康等十项工程建设为中心。今年省级下达2000万元用于“福蕾行动计划”,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政府购买服务,全省有19个县(市、区)、47个乡镇(街道)先行试点,并在试点基础上逐年推进,实现儿童福利保障和关爱服务更加专业化、系统化、常态化,打造具有特色的儿童福利保障和关爱服务品牌,促进儿童福利事业高质量发展。从2021年起,《暂行办法》要求每年4月底前,各市、县(区)需完成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项目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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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14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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