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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0-12-03 20:06:5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业内动态

国家医保局: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

本报讯记者乐佳超报道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近日出台《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公平有序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其中明确,企业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等扰乱集中采购秩序的将被处置。

《规范》对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目录清单、落实企业守信承诺、采集记录失信信息、失信行为信用评级、失信责任分级处置、医药企业信用修复、信用评价制度的信息化建设等作了规定,其中明确,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是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主体,接受同级医疗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应坚持以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信息基础依靠部门协同和保障医药企业的合法权利的原则,不得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名义,实施地方保护、破坏公平竞争。

在信用评价目录清单方面,《规范》规定,评价范围为医药企业定价、营销、投标、履约过程中实施法律法规禁止、有悖诚信和公平竞争的行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如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下简称“医药商业贿赂”)、实施垄断行为、价格和涉税违法、恶意违反合同约定、扰乱集中采购秩序等。国家医保局制定公布《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并动态调整。清单内容包括:医药购销中,给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因自身或相关企业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被依法处罚,不主动纠正涉案产品的不公平高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等违反《价格法》的行为;医药企业因不正当价格行为,被医药价格主管部门函询、调查、约谈、告诫、检查等,推诿、拒绝、不能充分说明原因或作出虚假承诺的;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承诺事项、拒绝履行购销或配送合同,等等。

《规范》提出,信用评级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医药企业在本地招标采购市场的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其中,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的医药企业,除提醒告诫、提示风险外,应限制或中止该企业涉案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限制或中止期限根据医药企业信用修复行为和结果及时调整。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特别严重”的医药企业,除提醒告诫、提示风险外,应限制或中止该企业全部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限制或中止期限根据医药企业信用修复行为和结果及时调整。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医药企业,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开披露该企业评级结果和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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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09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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