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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发布评审专家责任清单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0-09-24 18:04:5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福建发布评审专家责任清单

本报讯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近日公布调整后的《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责任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其中根据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列出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责任清单,以进一步规范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评审工作的质量,促进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

《告知书》明确了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及义务、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禁止性行为以及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其中,就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及义务,《告知书》列明了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承担的7项义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的5项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八条规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的6项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九条规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的5项义务。

针对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禁止性行为,《告知书》明确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等7项行为。

《告知书》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一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清楚的列出了评审专家各类行为的法律责任。

(闽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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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92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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