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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出台“硬核”举措优化政采营商环境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0-09-21 16:59:5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优化政采营商环境系列报道】

杭州出台“硬核”举措优化政采营商环境

该市财政局要求公开评分明细表、评分汇总表等评审专家评分,鼓励和支持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对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分别给予10%8%的扣除

本报讯记者乐佳超报道公开专家评分、杜绝延迟付款行为、鼓励提高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近日,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推出一系列“硬核”举措,强力推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根据杭州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次出台的具体措施涉及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完善政府采购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加大中小微企业政策支持力度等四个方面。其中,在严格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方面,杭州市财政局强调,要严禁违规拆分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得违规拆分项目,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将项目采购金额调整至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作为非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采购。采购人不得通过项目拆分规避公开招标。严格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分包。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除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外,支持大型供应商将项目分包给中小微企业。接受分包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杜绝政府采购项目延迟付款行为。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合同约定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比例支付采购资金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分段或分期验收,验收合格的,支付相应的资金。公开评审专家评分。建立评审专家评分公开机制,促进采购评审工作公开公正,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府采购项目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时,应当同步公告评审专家对项目响应供应商的评分情况,主要包括评分明细表、评分汇总表两个部分。据了解,该市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在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时,系统将自动公布评审专家的评分情况,包括评分汇总和明细。

针对落实政府采购扶持政策,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通知》提出,鼓励和支持提高政府采购预留份额。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采购人应当在预算编制时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采购人进一步增加预留份额。鼓励和支持提高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和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鼓励和支持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分别给予10%8%的扣除。鼓励支持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全面实施电子化招投标,采购文件全部在线提供,不得收取文件工本费。鼓励和支持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减少资金占用,切实降低履约成本。采购人应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事项后及时退还,延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采购人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

为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引导采购人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通知》要求,采购人应当建立涵盖制定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选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结果确认及合同管理、实施履约验收等各环节的内控制度。其中,确定采购方式指政府采购项目(除电子卖场)原则上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公开竞争采购方式。确需采取非公开竞争采购方式的,内控制度应当明确适用条件、审批权限和程序。采购人应当从严控制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选定采购代理机构指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项目属性等因素,结合财政部门公开的采购代理机构星级榜,明确委托代理适用条件,并建立合理选定采购代理机构的制度。采购结果确认及合同管理指采购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确认采购结果,并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实施履约验收指采购人应根据《杭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暂行办法》的要求,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制度。除涉密情形外,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结果应在采购人评价后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建立廉政承诺长效机制指采购人在市政府采购监管平台上报采购计划时,需确认廉政承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代理时,需在政采云平台提交廉洁自律承诺书。

此外,《通知》还就强化财政部门监管职责,完善政府采购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作了细化规定。其中提出,财政部门应建立定期抽查和定向抽查相结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全过程线上监管。抽查结果应当及时通报,必要时可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定期开展事中抽查要对采购文件、评审活动、商品(服务)价格、质疑投诉、采购意向公开和合同公告等采购环节按季事中定期抽查。定向开展事后抽查要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直接合同备案申报的采购项目每半年事后定向抽查。定期开展代理机构评价是根据相关规定,财政部门应根据日常监督情况、例行检查情况或上级部门布置的专项检查情况,按季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监督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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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91期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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