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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发布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0-09-10 17:58:1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新疆发布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新疆财政厅强调,自治区本级部门未按照要求编制本部门指导性目录的,不得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预算

本报讯记者杨文君报道近日,新疆财政厅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最新要求发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自治区本级目录”),内容涉及六大类,共计318项细分服务。同时,新疆财政厅还要求各相关部门参照自治区本级目录尽快修改编制本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

记者查看自治区本级目录发现,该目录按照财政部相关要求,设置了“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服务事项”“技术性服务事项”“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和“其他”六个一级目录,且下设二级目录与三级目录,内容具体涵盖318项服务,涉及社会生活和政府履职所需服务的方方面面。如,基本公共服务细分为25项具体品目,包括教育、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扶贫济困、退役军人服务、残疾人服务、食品药品安全、卫生健康、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科技推广、文化、体育、公共安全、交通运输、农业、水利、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城乡维护、公共信息、自然资源。

在发布自治区本级目录的同时,新疆财政厅还发文对自治区本级目录的具体执行作了明确要求。其中提出,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应在自治区本级目录范围内,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相关要求,结合部门职责,尽快修改编制本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指导性目录”),部门指导性目录与自治区本级目录范围相一致的,可继续执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和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不需编制本部门指导性目录。从编制2021年部门预算起,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中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应结合自治区实际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的要求,在自治区本级目录和本部门指导性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编制。未按照要求编制本部门指导性目录的,不得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预算。

根据《通知》中的相关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各部门应在部门官方网站公布本部门指导性目录,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在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站公布自治区本级目录和各部门指导性目录。

此外,《通知》还指出,各地区(州、市)财政部门,应比照自治区本级目录编制方式和程序,编制地区(州、市)本级指导性目录,并指导各部门在本级指导性目录的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县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编制方式和程序由地区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新疆财政厅还提出,未来将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实际需要,适时对自治区本级目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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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88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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