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应坚定不移支持国内企业创新
政府采购应坚定不移支持国内企业创新
——业内人士共论政府采购加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创新
本报记者吴敏
今年全国两会上,多名代表委员建议,政府采购要加大力度支持国内企业发展以及自主研发和科技创新(以下简称“创新”)。对此,《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采访了部分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以及政府采购供应商负责人,对政府采购加大力度支持国内企业发展以及支持国内企业创新的必要性、紧迫性,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进行了调研。
政府采购支持国内企业创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政府采购需要坚定不移支持国内企业创新,这里有其内外部原因。一方面,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GPA)步伐加快,中美贸易摩擦不断,以及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等国内外新形势的出现,导致国内企业创新能力不足的问题再次被放大。另外一方面,国内企业创新的困难性也让政府采购支持国内企业以及支持国内企业创新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凸显出来。”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张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对于上述观点,张帆也向记者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一是新冠肺炎疫情加大了世界政治、经济的不确定性。今年,突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球。据权威专家预测,新冠肺炎病毒可能会长期存在。在新冠肺炎疫苗还未研制出来之前,对于传染病的控制手段最好的就是减少流动。而减少流动将会给各国、各行各业经济带来重创,尤其是旅游业、航空业、酒店业、餐饮业、电影行业等等涉及公共空间的行业。经济的停滞将会带来就业减少、社会矛盾加剧甚至政治的不稳定。
要想摆脱类似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唯有加大力度支持国内企业创新。比如在此次疫情中表现较好的IT行业以及医疗行业。尤其是医疗行业,在新药的研发、疫苗的研发以及医疗器械的研发方面,政府采购亟需发挥自己的优势支持该行业的发展。
二是贸易摩擦加剧。随着近些年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在贸易上与美国等西方国家不断产生摩擦。再加上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加速并加剧了中国与其他西方国家的贸易摩擦。英国在美国的施压下也宣布拒绝英国企业向华为购买5G设备,甚至将于2027年将华为完全排除英国。华为在5G技术方面稍微领先世界水平就遭到西方国家的强烈打击。而其他方面,包括医疗设备、大型机电设备以及一些精密仪器等,国内虽然也有同类设备生产厂商,但行业内都普遍认同国内设备与进口设备还是有较大差距的。
这里,看似华为或者其他企业与美国和其他国家的矛盾和冲突,实则是中国和其他国家在技术创新上的较量。因此从这一点看,政府采购应当通过自身优势帮助国内企业创新,只有真正在技术上强大了才能不受制于其他国家。
三是加入GPA倒逼国内创新。中国加入GPA的步伐正在加快,目前已提交第七份出价。而GPA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就是非歧视性原则,即各参加方不得通过拟订、采取或者实施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来保护国内产品或者供应商而歧视国外产品或者供应商。一旦加入GPA,国外供应商享有和国内供应商相同的待遇。如果国外供应商在质量上更优、价格上更低廉,将对国内供应商产生较大影响。因此,为应对加入GPA给国内产品和供应商带来的冲击,国内企业要加快推动创新,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四是创新自身的困难性。企业创新困难重重:一是需要投入大量研发资金。二是存在极大的失败风险。三是国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仍然有待加强。
四是创新就意味着先进性,在一段时间上的技术领先或唯一性,这样的唯一性在应用上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以上,不管是从外部原因还是内部原因看,政府采购支持国内企业创新都有着必要性和紧迫性。
目前政府采购支持创新的问题和不足
找准问题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也是关键的一步。在采访中,记者发现,目前,政府采购支持国内企业创新还存在不少问题。
第一,政府采购支持创新缺乏政策依据。
张帆指出,2007年,财政部出台《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等文件,在一定时期内,鼓励扶持自主创新曾作为一项政府采购政策,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国内自主创新企业的发展。但为了履行“中国的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不挂钩”的对外承诺,平衡各方利益,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年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扶持自主创新作为政府采购政策自此暂时告一段落。
“由于没有政策的支撑或者是政策不明朗,像我们这样的代理机构在实践中操作起来就没有相关依据。比如创新产品价格高,具有单一性,政府采购这样的产品,一不小心就可能变为其他供应商投诉的理由,而地方监管机构和执行机构又没有依据驳回其他供应商投诉,最终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就此落空。”张帆说。
第二,“专家不专”,能够把握创新特点的专家更是少之又少。
“专家不专”在创新的政府采购评审中,这个问题也难以避免。张帆说:“作为代理机构,我们对这个问题感受很深刻。创新本身的保密性、先进性以及尖端性导致很多专家对创新本身把握不了,没有标准去评判这种创新。另外,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还不够,导致行业间抄袭严重,最后谁是真李逵,谁是假李逵,专家也分不清。”
第三,在采购实践中,采购人没有建立起采购创新产品的意识。
中科曙光在接受采访时提到,目前还存在采购人对购买技术创新产品或服务还有所顾忌的现象。由于技术创新产品或服务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影响采购人的采购效率或导致“物有所值”目标无法立刻兑现。这种顾虑心态导致部分采购人倾向于选择“常用”或“本地化”的货物或服务。这种情况虽然短期内可能会节约成本,但长远看,对技术创新的拉动是不利的。
成都布络科技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向冰也提到类似问题。他说:“目前政府采购在很大程度上采购人的控制力较强,但是采购人拥有的这种较强的控制力不是在采购创新产品上,而是更加偏好那些取悦采购人的供应商和产品。这就导致了大量的供应商把主要的精力放在公关上,公关成功后自身的资质条件就成了整个项目的核心竞争力。长此以往,那些真正具有创新能力却不善于公关的企业就在市场上处于劣势甚至被淘汰,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这就是挤出效应,对创新来说是一种毁灭性的打击。”
促进创新的解决方案
针对上述提到的突出问题,采访对象们也给出多个解决方案,供政策制定者拓宽思路。
一是建立创新产品目录库并对目录库里面的创新产品预留采购份额。
张帆认为,应当建立创新产品目录库。有了创新产品目录以后,对于创新产品目录内的产品,政府采购可以预留出一定份额对其进行扶持。具体份额预留多少,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建议,可以建立有公信力的产品清单,优先采购,更有利于创新产品的推广和应用。
二是对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在采购方式、程序以及需求设置方面要更加灵活。
张帆认为:创新产品之间的竞争、创新产品和非创新之间的竞争可以有一些灵活的机制,尤其在采购方式的选择,采购标准和技术参数的设定等方面。如:单一来源对创新产品的适用、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落地和真正应用。
另外,张帆也指出,目前政府采购参与模式大多为,生产制造商-代理商(经销商)-用户的方式,部分价值被代理商(经销商)获得,先确定部分优先的企业和产品为直接采购或协议采购,直接从创新企业采购。
向冰建议:在需求设计上,可以根据创新产品的特点在采购文件中进行细化,比如重点突出创新性产品指标的加分条件项,减少采购人在采购时自由设置评分办法,特别是减少通过设置一大堆证书来对采购评审加分的权重。让那些真正搞研发创新的企业能在竞争中脱颖而出,让企业把重心都放到产品研发上而不是公关上。
三是鼓励创新企业实现超额利润。
向冰认为,对创新产品,国家应该旗帜鲜明支持他们获得超额利润。这些企业获得高额利润后,通过政策鼓励再投入研发,逐步形成良性循环。国家应设置对应的采购策略保护创新产品的价格,警惕通过产品创新进行恶性价格竞争从而对整个行业造成打击。应当在采购时设置价格底线,防止供应商低价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四是提高和加强采购人采购创新产品的意识。
张帆也提出,在创新产品中体现采购人主体责任,通过政策引导,让采购人有权选择创新,敢选择创新,为创新买单。同时,中科曙光也建议针对创新技术类产品采购制定更为宽松的考核制度,解决采购人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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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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