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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为资质松绑一边对安全加码

栏目: 汽车,电子报 时间:2020-08-27 15:59:1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工信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版正式发布

一边为资质松绑一边对安全加码

本报讯记者孙冉冉报道在经过数月征求意见后,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修改过后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正式发布。在对比新旧两分《管理规定》后,记者发现,新规定通过修改、删除部分条款,放松对车企设计、生产、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要求,为车企减负,从而激发市场活力。

据悉,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20171月,工信部发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并于当年7月起开始实施。

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为了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信部从年初便启动了《管理规定》的修改工作。今年2月和4月,工信部先后两次在官网发布了《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7月,工信部发布《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819日,修改后的《管理规定》终于落定,并将于91日起实施。

与旧规定相比,新《管理规定》最大的改动就是不再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设计开发能力。旧规定第五条要求,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车企,应当“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新《管理规定》中删除了对“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而是将要求重点放在新能汽车生产企业所必需的生产、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能力,为部分在设计开发方面较为薄弱的汽车厂商和汽车设计开发单位提供了机遇。

同时,修改后的《管理规定》还删除了原有规定中的第二十九、三十和三十一条。在原规定中,这三项条款的内容分别是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改装改造汽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以及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所须符合的具体标准和要求。新《管理规定》删除了这三项条款,降低了新能源汽车企业为满足上述标准所需消耗的管理成本。

新《管理办法》还将第二十三条中,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企业连续两年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特别公示。《准入规定》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特别公示的要求与其保持了一致。

新《管理办法》在生产管理成本方面为汽车生产企业“松绑”的同时,却在汽车产品安全的要求方面有所“加码”。第二十二条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信部门如“发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有《准入审查要求》所列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产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以及违法行为等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其中,“产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是新添加的。伴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和推广,近年来,新能源汽车安全问题逐渐凸显出来。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问题使得诸多消费者望而却步。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将产品安全技术标准纳入并作为重要监管标准,体现了对产品安全和消费者安全的重视,从而能进一步倒逼车企加强对产品安全问题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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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84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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