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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发布智能汽车道路测试标准

栏目: 汽车,电子报 时间:2020-08-20 16:09:3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海南发布智能汽车道路测试标准

本报讯记者孙冉冉报道为规范海南省智能汽车开放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工作,近日,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联合印发了《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据悉,这是海南省首个智能汽车政策文件,将于今年10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据介绍,《管理办法》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对工信部、公安部、交通部印发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作出细化和创新,对申请条件和有关测试事项,遵照国家文件执行,增加了示范应用等方面的内容。对涉及安全风险的事宜做出规定,没有降低自动驾驶公开道路测试过程的风险。该省还配套制定开放道路测试分级标准,封闭测试区高速公路测试评价等文件,分级分类推进。

《管理办法》对该省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申请主体作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其必须具备汽车或零部件技术研发、生产制造等智能汽车相关业务能力。应与第三方机构签署承诺书,按照要求将监控数据接入第三方机构监管平台。具备对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车辆的相关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且具有智能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要求申请主体应为申请车辆购买每车不低于500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提供不低于500万元的交通事故赔偿保函,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客车、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等商用车应购买每车不低于1000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提供不低于1000万元的交通事故赔偿保函。

对于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驾驶人,《管理办法》要求其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最近1年内无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超速50%以上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遵守法律法规;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经申请主体自动驾驶培训,熟悉自动驾驶测试规程,掌握自动驾驶测试操作方法。

对于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车辆,《管理办法》要求,应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应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具备车辆和测试驾驶人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应装有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置,保障第三方机构能够随时检索、调阅、回放记录的数据,并装有具备提醒功能的装置,当遇到自动驾驶系统失效时,该装置应立即提醒道路测试驾驶人接管车辆。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的申请流程。提出该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的主体部门。并规定,申请主体已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认可的智能汽车封闭测试区完成相应测试并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的,第三方机构评估认可和联席工作小组审核确认,可免除或简化封闭测试程序,获得在海南省开展智能汽车道路测试资格。允许开展城市环卫、物流及其他作业示范应用,加快推进商业化应用。

对于高速公路测试,《管理办法》要求,在海南省道路测试过程中,一年内累计单车自动驾驶道路测试行驶里程超过10000公里且无责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状况发生的车辆,其申请主体可申请海南省高速公路测试。同时强调,高速公路测试不允许做载人测试,进行高速公路测试从原理上也不需要乘客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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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82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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