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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合一”是深化政采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政采头条,电子报 时间:2020-07-20 17:13:4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两会代表委员政采“心声”追踪采访

编者按:自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以来,各项改革全面推进,社会各界对此非常关注。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政府采购工作也引发了代表委员的热议,提出了多项建议提案。为更好地推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我报按照财政部国库司部署,推出“认真倾听 深入交流——两会代表委员政采‘心声’追踪采访”系列报道,通过与代表委员的深入交流,认真倾听他们的政采“心声”,以加强对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工作的宣传。

“两法合一”是深化政采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

——专访民盟中央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WTO法研究会副会长赵宏瑞

■ 本报记者 马金眈

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一份《关于尽早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的提案》再次将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法合一”的话题推到了公众面前。为此,《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专门采访了该提案的发起人——民盟中央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WTO法研究会副会长赵宏瑞教授,对提案中涉及的问题一探究竟。

“两法合一”是推动全面开放、全面深改的必然举措

“推动‘两法合一’是深化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尽早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GPA)的必要之举。”赵宏瑞开门见山地说,目前我国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已向WTO提交了加入GPA第七份出价,承诺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范围不断扩大。而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规范的采购活动都是纳入GPA谈判范围的,况且我国的出价已涵盖“两法”的调整范围。因此,加入GPA开展法律调整必然涉及对“两法”的修订。

赵宏瑞表示,如果不做“两法合一”的调整,将会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影响全面开放。我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难以与GPA规则顺利衔接,会将现有的“两法”矛盾和冲突带入国际环境,让其他GPA参加方无所适从、难以接受。二是影响深改推进。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来看,“两法”分立的状态不利于深化市场经济改革,也不利于优化国内营商环境。我国在推进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对政府采购的认识是逐步加深的。首先认识到的是招标方式,因此,招投标立法在前,之后才有政府采购立法。“两法”并存是历史产物。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交叉重叠,二者关系不捋顺则无法发挥法治协同作用,无法实现治理体系现代化。

“两法合一”是我国深化政采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

“两法合一”具体应该如何执行?赵宏瑞提出了两步走的建议。

第一步,应形成一个以政府采购法为主导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将招标投标法纳入政府采购法,使招投标变成国内政府采购的一个程序。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应当形成一个主从或者合一的关系。比如今年出台的《民法典》,就是将9个法律合成了一个《民法典》。在全面深化政府采购改革,以及推动全面开放新格局的背景下,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也应如此调整。用政府采购法来统筹,便于中国对标WTO政府采购规则,提升本国政府采购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进而推进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赵宏瑞强调,在加强顶层设计方面,除了要改进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还要处理好政府采购与国企改革等其他改革之间的关系。

第二步,制定一个推进中国政府采购市场一体化国际化的实施意见。政府采购市场统一,应当是我国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最前沿问题。目前,国有企业和工程项目已列入GPA出价。公共工程特许经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也是GPA参加方的要价重点。建立统一的采购市场是推动后续改革、落实“出价”承诺的重要保障。要将工程项目采购,以及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垄断性或公益性国有企业采购纳入政府采购法统一管理。政府采购法可以对列入GPA出价的国有企业采取清单管理,清单上的国有企业要遵照符合GPA规则的政府采购程序,使其具有国际化和法律合规的法治保障。同时,还要对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和PPP等活动有所统筹。走好这一步,将是我们体制创新的一个高潮,会释放出更多的改革红利。

赵宏瑞提出,加入WTO之初我国政府采购法立法的本意是以防守为主,保护我国幼稚工业,保护国家安全和财政安全。随着我国市场参与能力的不断提高,现已成为全球货物贸易第一大国、世界第一工业制造大国。如果我们加入GPA,变得更开放,是利大于弊的。我国政府采购不仅要对标GPA,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要创新性地去发展、引领,促进全球政府采购市场的国际化、一体化、扩大化,为中国企业拓展更多的贸易机会,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发出更大声音,变防守为主为以攻为守,增进世界人民的福祉,扩大国际治理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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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73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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