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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经营范围缺乏统一表述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0-07-16 16:25:3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延伸阅读】

代理机构经营范围缺乏统一表述

■ 本报记者 马金眈

“五花八门的书写,各式各样的规定”。记者了解到,目前在政府采购领域,对代理机构经营范围的表述尚且缺乏统一规定。

经营范围表述:形式繁多

目前,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都是如何表述的?

带着这个问题,记者在相关网站上查询了约100家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发现50多家代理机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体现“政府采购”。如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政府采购代理、政府采购咨询服务、政府采购的招标和咨询服务等。其余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一般都写明的是招标代理。代理工程项目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般是建筑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的招标、投标代理及技术咨询等。

记者还查阅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代理机构名录登记的有关规定,《办法》要求代理机构进行名录登记应填写的信息包括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监控设备设施情况;省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记者发现《办法》也没有对代理机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有明确的要求。

为进一步印证,记者还拨通了部分地区工商部门的电话,有的地区表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可以表述为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只可以注明为采购招标代理。

当记者问及: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自主提出经营范围登记申请。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申请。那么代理机构是否可以提出这样的申请?

对此,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像“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这样的申请一般是驳回的。经营范围要看经营范围规范表述里是否有,如果没有可以填写相关的。

财政部门规定:多种多样

既然各代理机构经营范围的表述并不统一,各地财政部门是否对此加以规定和明确了?针对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天津、上海、湖北、河北、江西等多地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记者发现各地对此规定不一。

“目前并没有要求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要体现政府采购代理才能进行名录登记,也没有看到财政部的文件有这样的要求。现在要求经营范围一般要有招标代理服务。”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天津市明确审核时要求提供的材料包括:专职从事政府采购人员社保证明,固定营业场所证明,以及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承诺函。

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也表示,目前没有明确要求经营范围需体现政府采购,但是上报的代理机构都有体现招标代理。经营范围不专门体现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也会按规定进行名录登记。

记者在采访中还发现,还有省份并未限制要求代理机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如湖北省代理机构进行名录登记时,不要求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有工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或者招标代理,但是进行名录登记时公司业务描述、公司规章制度、章程等必须有政府采购内容,规章制度、硬件设施必须符合开展政府采购的要求。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如果可以的话,还是希望有关部门能够明确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江西省的做法与这些省份不同,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说:“江西省明确要求代理机构在进行名录登记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要体现政府采购代理,如果不是政府采购代理,招标代理也可以。”

部分地区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含“政府采购代理”

记者了解到,在今年年初,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将经营范围由登记叙述文字优化调整为登记规范条目,由申请人从规范目录中自由选择规范条目申请登记。规范条目采用归类概括的方式表述经营行为,对于与规范条目指代的经营活动一致的具体经营活动内容、经营方式或相关服务和产品,登记机关均使用对应的相关规范条目登记经营范围。改革试点阶段,设立登记和新增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使用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对此,记者还专门查询了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

记者登录了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试用版)查询现有条目,发现与政府采购业务内容相关的经营范围目前只有政府采购代理服务,系统对该条目的相关活动解释为:从事以下(包括但不限于)各种政府采购代理服务及相关附属的不涉及许可审批的活动,均使用政府采购代理服务的规范表述登记经营范围: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换言之,部分地区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目前可以选择政府采购代理。

“虽然《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的出现,在一定范围内解决了申请人经营范围申请填报难、各地登记标准不一致等问题,对促进营商环境优化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各地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的要求目前仍不一致。今后是否会对代理机构经营范围作统一要求,我们拭目以待。”采访中,有声音这样认为。

(注:上述两篇文章中所表述的代理机构,均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因涉及讨论其经营范围是否要明确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为避免赘述,文章中统一应用了“代理机构”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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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72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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