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以负面清单“点杀”违法违规行为
浙江以负面清单“点杀”违法违规行为
该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将采购人的136项行为,评审专家的35项行为以及供应商的26项行为设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红线”
本报讯记者乐佳超报道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近日公布《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划设政府采购活动的“红线”,精准“点杀”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据了解,负面清单分为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三个部分,列明了采购主体不得出现的具体行为,以及对应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原文,旨在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明确采购单位主体责任,增强政府采购当事人的依法采购意识,优化营商环境。
针对采购人,负面清单共列举了136项禁止行为,包括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未编制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不得组织采购,无委托代理协议不得开展采购代理活动;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承接主体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不能失职不作为,也不得越权乱作为;不得允许采购代理机构越权代理;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不得选定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保管相关主体信用信息不得用于政府采购以外事项;除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采购单位指定采购代理机构;禁止违法或违规向供应商收取任何费用,禁止强制或变相要求供应商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不得不当选择采购方式,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备案或报批;不得将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得限制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不得限制潜在国产的同类产品参与投标;如未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不得因供应商未注册入库而限制或阻止其参加一般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文件不得指定特定的产品或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在采购文件和评审办法中不得设置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不合理条款;采购文件不得将要求供应商缴纳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或保证金等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资格条件或前提;不得设定最低限价;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不得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不得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磋商小组、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等。
在评审专家的行为方面,负面清单明确了35项禁止条款,包括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评审专家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不得与供应商或者与采购项目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等;不得擅自修改调整采购文件;不得变动采购文件中的其他内容;让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不得参加开标活动;论证专家不得从采购单位内部产生;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不得私下转托他人参加;评审不得有倾向性;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处理质疑事项不得向供应商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质疑等。
负面清单还固定了供应商不得出现的26项行为,包括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提供整体设计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最终成交价格,不得高于本地区同类服务项目合同的平均价格水平,以及扣除不可比因素后其他地区同类服务项目合同的平均价格水平;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未进行供应商资格报名或登记( 含网上报名登记)的供应商,应视为未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般不得提出质疑;质疑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利益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协议供货商品的市场基准价下调的,供应商应对协议价格进行相同幅度调整,但不得降低商品质量和配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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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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