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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7月起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试点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0-06-29 16:12:2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业内动态】

河南7月起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试点

本报讯记者袁瑞娟通讯员赵文康报道202071日起,河南省将在省本级和郑州市、鹤壁市、新乡市市本级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试点。这是河南省财政厅近日发布的《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的。

“推进采购意向公开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对于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升采购绩效、防范抑制腐败等具有重要作用。全省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邓清海表示,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持续优化全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及河南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河南省财政厅于615日发布了该《通知》。

据介绍,《通知》分别对河南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实施步骤、公开的主体和渠道、公开的内容、公开的依据和时间进行了明确,并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第一,关于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实施步骤,《通知》提出,全省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遵循“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一是开展试点。从202071日起,在省本级和郑州市、鹤壁市、新乡市市本级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试点。对自202091日起开始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试点地方的各预算单位要不晚于项目采购活动开始(发布项目招标采购信息公告)前30日按照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二是全面实施。原则上市级预算单位于20216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县级预算单位于20221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要不晚于项目采购活动开始(发布项目招标采购信息公告)前30日按照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具备条件的可适当提前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第二,《通知》明确了采购意向公开的主体和渠道。采购意向由各预算单位负责公开,主管预算部门可汇总本部门、本系统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集中公开。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及各市县分网是该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主渠道。省财政厅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及各市县分网设置“采购意向”栏目,省级预算单位通过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市县预算单位通过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市县分网登录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按照《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文本》格式在线填报并发布采购意向,由系统自动发布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采购意向”栏目。有条件的单位可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同步公开采购意向。

第三,《通知》明确了采购意向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即,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商城等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暂不列入意向公开范围。采购意向公开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第四,关于采购意向公开的依据和时间,《通知》也进行了明确。

一是公开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以实际下达的预算为依据。二是公开时间。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发布项目招标采购公告)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为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全省各预算单位要落实好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督导。”邓清海强调说,河南省各预算单位要增强采购项目实施计划性和进度概念,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全面公开采购意向。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及时安排部署,加强对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的督促和指导,确保所属预算单位严格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做到不遗漏、不延误。同时,河南省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该《通知》要求对本地区采购意向公开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着重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指导,确保本地区各级预算单位按要求完成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将结合营商环境评价、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等工作,对采购意向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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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67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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