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启动政采信用修复工作
天津启动政采信用修复工作
该市财政局提出,要把信用管理同日常监管结合起来,既要依法记录、公示信用信息,又要及时、依规修复信用信息,让信用管理成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有力抓手
本报讯记者马金眈报道天津市财政局日前发文明确,政府采购失信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其一般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可重建信用。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信用修复是指政府采购失信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其一般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排除其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名下的信用信息或缩短失信记录公示期限,重建信用的过程。政府采购失信主体申请信用修复需符合四项条件:失信信息在公示有效期间内;失信信息公示满3个月;失信主体在失信行为发生后,依法履行处罚要求和法定义务,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修正和整改失信行为;首次失信的,或失信行为自纠正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
《通知》明确,申请信用修复的失信主体除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外,还需提供政府采购信用修复申请书、资格证明、整改证明材料和信用修复承诺书。其中,政府采购信用修复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失信主体基本信息、申请事由、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申请信用修复的平台等,并且申请书应由失信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资格证明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包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或者其他登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自然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修复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整改证明材料是指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失信行为进行整改、消除危害后果的证明材料。
《通知》规定,市和区财政部门是信用修复的认定机关,负责受理本机关作出的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申请以及审查材料、核查情况、作出认定、实施修复等工作。财政部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5个工作日内,需要对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受理修复申请后,还应当对失信主体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整改违法事项、消除不良后果等情况进行审查,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修复决定或者不予修复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其中,作出不予修复决定的,应当说明不予修复的理由。区财政局作出准予修复决定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准予修复决定书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据此实施修复操作,排除失信主体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名下的信用信息或缩短失信记录公示期限,重建失信主体信用。信用修复完成后,发现失信主体在信用修复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财政部门应当撤销准予修复决定,并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受理该失信主体的修复申请,并将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信息归集到失信主体名下并在信用平台公示。
此外,失信主体申请修复“信用中国(天津)”网站上的信用信息的,也可以直接向该网站提出。失信主体须向该网站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和已履行行政处罚材料,公开作出信用修复承诺,经该网站核实后,即可在最短公示期期限届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天津市财政局还提出,将指定专人负责,完善内控机制,不得对不符合条件的信用信息实施修复,不得对符合条件的信用信息不予修复,确保信用修复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并尽量缩短办事时限。要把信用管理同日常监管结合起来,既要依法记录、公示信用信息,又要及时、依规修复信用信息,让信用管理成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有力抓手。要完善政府采购监管处罚信息公示机制,确保公示期届满或者已在信用平台修复的处罚信息及时从天津市政府采购网撤下,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降低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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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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