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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管领域有新规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0-06-22 16:35:3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行业动态】

河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管领域有新规

本报讯记者杨文君报道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管领域提出了信息登记与公开、行为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三点意见。

在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和公开制度方面,《意见》指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报送基本信息并进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具体信息包括营业执照信息及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专职人员的基本信息(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以及具有工程建设类职称的人员);招标代理业绩信息;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另外,招标代理机构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在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方面,《意见》指出,招标代理机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与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相匹配的专职人员,满足代理项目必需的办公条件,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当与本机构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且熟练掌握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并承担相应责任,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招标代理费金额、支付方式和时间,不得将代理服务费、专家评审费等费用转嫁给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成立招标代理项目组,推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组成员应当为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鼓励招标代理机构聘用具备技术、经济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招标人应当履行招投标主体责任,在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明确要求项目组成员名单并核实相关资料,可根据项目实际或招投标工作需要,要求项目组配备相应技术力量,由于解除劳动合同或疾病等特殊原因,招标代理机构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须经招标人同意后,替换具备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关于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意见》明确,一方面,加快推进电子化监管,加大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力度和招标投标事中事后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报送基本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同时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招标代理机构报送的信息及市场行为进行监督,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开展定向检查。此外,还要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失信惩戒机制以及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监督、自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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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66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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