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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出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0-06-22 15:53:3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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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出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本报讯为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规范采购行为,持续优化公开公平、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吉林省长春市财政局制定出台了《长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负面清单》明确规定了133项禁止内容,每一项禁止内容都详细注明了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其适用主体涵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监管部门等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具体为:

一是切实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负面清单》着重对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规范,从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审程序、公平竞争、合同签订及履约验收等方面,规定了78项禁止内容,包括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以规模条件等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未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在充分满足采购人需求基础上,有效防止出现潜在的排他性、限制性等妨碍公平竞争的做法,切实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降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法律风险。

二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负面清单》明确了28项供应商禁止行为,包括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串通投标及恶意投诉等。 进一步规范供应商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是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负面清单》明确16项评审专家禁止行为。包括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等。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行为。

四是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效能。《负面清单》明确11项监管部门禁止行为。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及时完整公开投诉和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管处罚信息等。从而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效能,促进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

(冷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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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66期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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