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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将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

栏目: 政采头条 时间:2014-02-21 10:54:5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财政部将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

---试点涉及中央各部门及北京、黑龙江、广东、江苏、湖南、河南、山东、陕西等省(市)。试点时间暂定2年,从2012年1月1日始至2013年12月31日止

本报讯 记者王珳报道 旨在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的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将在中央各部门及国内8个省(市)推开。这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又一创新,将为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注入新的活力。

日前,财政部下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中央本级和北京、黑龙江、广东、江苏、湖南、河南、山东、陕西等省(市)开展暂定为期2年的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据了解,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是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企业向采购人、代理机构、金融机构提供投标、履约、融资方面的保证,能够有效缓解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资金困难。因而,建立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体系已成为国际上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竞争的普遍做法。根据《通知》,即将开展的试点工作涵盖了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融资担保3种形式。

为了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财政部随《通知》一同下发了《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了本次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并对专业担保机构的选择及要求、担保试点的业务品种、监督检查等作了规定。

根据《方案》,试点工作将体现市场主导、财政引导,自愿选择、因地制宜,多方参与、加强配合,先予偿付、再行追偿等4条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试点地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引导和监管,不参与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市场交易的具体操作活动。各试点地区可结合自身政府采购工作实际,自主选择本方案规定的投标、履约和融资3种担保形式的任何一种或几种进行试点;供应商也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选择采用上述3种信用担保形式。在具体操作中,《方案》强调,财政部门应支持和鼓励供应商使用信用担保手段,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银行资信证明等类似文件。

为保证试点质量,《方案》对试点专业担保机构选择提出了严格要求,即“应本着‘严格把握’的原则,选择规模较大、资信优质、组织机构健全、行业经验丰富、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专业担保机构作为试点机构”。

在此基础上,财政部经与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协商,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中央本级和各试点地区的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同时,《方案》还明确各试点地区可再择优选择一家满足上述要求的当地专业担保机构进行协商,增列为本地区的试点专业担保机构。

此外,《方案》对担保费率作了严格要求,即试点期间担保费率由双方自行商定,但融资担保综合年费率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50%。要求对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供应商融资需求给予费率优惠;对于同时采用投标、履约和融资担保的中小企业供应商,要求担保机构免收投标担保费或进一步给予费率优惠;对于中央统一制定政策,涉及农业、教育、社会保障等民生项目,以及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担保费率应适度下调。此外,《方案》要求,担保机构要建立相应网络跟踪服务平台,做好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情况的跟踪服务,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严重违反本方案规定的专业担保机构,取消试点资格,给采购人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按照《通知》要求,各试点地区、中央集中和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须在今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和本单位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报送财政部备案,集中采购机构的试点方案还须列明对采购文件相关条款的修改情况。试点期间,上述单位还须每半年向财政部报送试点工作报告,财政部将组织工作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

【名词解释】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是将信用担保作为政策工具引入政府采购领域,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向采购人、代理机构、金融机构提供的保证,主要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融资担保3种形式。作为一种有效风险分散、信用增级的市场化运作手段,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有利于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增加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和扩大融资渠道,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通过引入信用担保手段,能够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一种市场化的利益、责任和制约机制。

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

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的通知

财库[2011]12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及有关会议精神,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创新与诚信体系建设,财政部决定在中央本级和北京、黑龙江、广东、江苏、湖南、河南、山东、陕西等省(市)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是将信用担保作为政策工具引入政府采购领域,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向采购人、代理机构、金融机构提供的保证,主要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融资担保三种形式。作为一种有效风险分散、信用增级的市场化运作手段,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有利于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增加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和扩大融资渠道,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通过引入信用担保手段,能够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一种市场化的利益、责任和制约机制,有助于完善政府采购的程序控制,丰富监管手段,防范政府采购风险、提高政府采购质量。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试点时间暂定2年,从2012年1月1日始至2013年12月31日止。各试点地区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要求,认真研究落实措施。其中,各试点地区、中央集中和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还应于2011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和本单位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报送财政部备案,集中采购机构的试点方案应列明对采购文件相关条款的修改情况。各试点地区和单位对试点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反馈,各试点地区、中央集中和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还应于试点期间每半年形成试点工作报告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将择时组织工作小组,对试点地区和单位的试点工作进行评估。

试点地区和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亦可使用银行保函,但出具保函的银行应当比照本通知对专业担保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联系电话:010-68552920;68552233(兼传真);

附件: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深入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及有关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目标,推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施领域进一步扩展,政府采购服务中小企业能力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迈出实质步伐,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能力显著提高。

二、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市场主导,财政引导。各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主导作用,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积极做好引导和监管工作,不得参与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市场交易的具体操作活动。

(二)自愿选择,因地制宜。各试点地区可以结合自身政府采购工作实际,自主选择本方案规定的投标、履约和融资三种担保形式的任何一种或几种进行试点;供应商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选择采用上述三种信用担保形式。

(三)多方参与,加强配合。采购人应当允许并接受供应商以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的形式交纳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列示可以以投标担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的相关内容,对于履约和融资担保项目,在现有条件下为专业担保机构提供有关供应商情况等信息便利。财政部门支持和鼓励供应商使用信用担保手段,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银行资信证明等类似文件。

(四)先予偿付,再行追偿。除不可抗力外,无论基于何种原因,供应商一旦出现违约情形,承担保证责任的专业担保机构应当先行按照政府采购担保函及时进行偿付,偿付完成后,再按与供应商签订的协议约定内容进行追偿。

三、专业担保机构的选择及要求

为保障试点质量,应本着“严格把握”的原则,选择规模较大、资信优质、组织机构健全、行业经验丰富、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专业担保机构作为试点机构。为此,经财政部与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协商,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中央本级和各试点地区的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各试点地区可以再择优选择一家满足本方案要求的当地专业担保机构进行协商,增列为本地区的试点专业担保机构。

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应当建立满足政府采购工作需要的快捷通道,平等对待所有参与供应商,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试点期间担保费率由双方自行商定,但融资担保综合年费率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50%;要对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供应商融资需求给予费率优惠,对于同时采用投标、履约和融资担保的中小企业供应商,要免收投标担保费或进一步给予费率优惠,试点期间对于中央统一制定政策,涉及农业、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学技术、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保障性住房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等民生项目,以及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担保费率应当适度下调;要建立相应网络跟踪服务平台,切实做好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情况的跟踪服务,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要遵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规范经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

四、信用担保试点的业务品种

(一)投标担保。

本方案所称的投标担保,是指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履行支付投标保证金的义务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发生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因自身原因不签署政府采购合同等行为而应实际支付保证金的,由专业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函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供应商可以以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并将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样本(见附件1)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供应商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取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二)履约担保。

本方案所称的履约担保,是指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支付履约保证金的义务向采购人提供的保证担保。供应商未按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约定义务而应实际支付保证金的,由专业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函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供应商可以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并将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的样本(见附件2)作为采购文件的附件。供应商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取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

(三)融资担保。

本方案所称的融资担保,是指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向银行融资提供的保证担保。

供应商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告知供应商可以选择是否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并附上试点专业担保机构的联系方式。

五、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各方当事人落实本方案要求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经沟通协调后仍拒不接受担保函的采购人,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暂停支付采购资金;对不按本方案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督促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可以给予适当的行政处理;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专业担保机构,应当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给采购人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专业担保机构和供应商发生纠纷的,按有关法律处理。

附:1.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
        2.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

附1:

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 (项目用)

编号: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鉴于(以下简称“投标人”)拟参加编号为的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参加投标时应向你方交纳投标保证金,且可以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投标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中标后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当缴纳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二)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即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个月止。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证明投标人发生我方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事实材料。
2.我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我方应按照你方的要求代投标人向你方支付投标保证金。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我方保证责任终止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五、免责条款
1.依照法律规定或你方与投标人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义务时,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2.因你方原因致使投标人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第(一)款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人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4.你方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招标文件进行任何澄清或修改,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澄清或修改经我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2: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项目用)

编号: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  (以下简称供应商)于年  月  日签定编号为的《  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年  月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 。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  。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数额为元(大写  ),币种为  。(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  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 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 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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