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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部分地区更换车辆预留半年过渡期

栏目: 汽车,电子报 时间:2020-05-22 10:56:1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国六标准将于71日起在全国实施

为部分地区更换车辆预留半年过渡期

本报讯记者孙冉冉报道具有“史上最严排放标准”称号的国六排放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时间终于定档了。日前,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和海关总署4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提出自202071日起,全国范围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并为全国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预留出半年的过渡期。

根据《公告》,自7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届时将禁止生产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进口轻型汽车也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

据悉,国六排放标准全称为“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压燃式及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而制定的标准,包括《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两部分。其中,《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由原环境保护部、国家质检总局于201612月联合发布,设置了国六a和国六b两个排放限值方案,分别于202071日和202371日实施。《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87月联合发布,提出自201971日起,燃气汽车应符合国六标准要求;20207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城市车辆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要求;20217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要求。

截至目前,北京、上海、广东、海南等多个地区均已提前实施国六排放标准。而对于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公告》为其更换车辆给出了半年的过渡期。《公告》指出,对202071日前生产(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进口(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增加6个月销售过渡期,202111日前,允许在全国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份全部地区,以及山西、内蒙古、四川、陕西等省份公告已实施国六排放标准以外的地区)销售、注册登记。

《公告》明确,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PN限值)6.0×1012/千米过渡期截止日期,由202071日前调整为202111日前。20211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的国六排放标准轻型汽车,PN限值应符合6.0×1011/千米要求。

此外,《公告》还要求,汽车生产、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在产品出厂或货物入境前公开车型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确保实际生产、进口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与国五排放标准相比,国六排放标准在标准要求上氮氧化物减少77%,颗粒物减少67%,引入颗粒数量(PN)的限值要求,并且加严了排放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系统(OBD)的相关要求。这样的排放标准已经全面超过了欧洲的排放标准。因此,国六排放标准也被称为“史上最严排放标准”。

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前4个月,我国汽车产销量分别为559.6万辆和576.1万辆,同比下降33.4%31.1%。严格的国六排放标准为汽车企业带来较大的技术升级压力。有业内专家认为,暂缓国六排放标准的实施,可以给汽车企业和市场更多的缓冲期时间,也将有利于进一步促进部分地区汽车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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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57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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