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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奖惩分明考核评审专家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0-05-14 16:09:3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重庆奖惩分明考核评审专家

该市财政局发文规范评审专家考核工作,明确采取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日常考核结果与评审专家抽取资格挂钩,集中考核结果将作为采购人选取评审专家的重要参考依据

本报讯记者吴敏报道近日,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加强评审专家考核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重庆市财政局印发了《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实施细则 (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试行)》)。通过设置扣分项和加分项,明确对评审专家的考核管理,让专家“有进有出”。

《实施细则(试行)》明确,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原则,如实反映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考核工作采取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日常考核实行一项目一考核,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组织实施。集中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由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其中,日常考核实行累计扣分制,根据评审专家在每个采购项目的履职尽责情况,确定考核结果。在同一采购项目评审活动中,有两种及以上扣分情形的,应当累计扣分。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0分:接受政府采购项目评审邀请后,无正当理由请假的;未按规定时间到达评审现场;评审现场不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录检、存放通讯工具;专业技能不能满足项目评审需要;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评审专家收取劳务报酬时,不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纳税信息登记;综合评分为“差评”。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20分:缺席评审的;在评审过程中不服从现场管理,无故拖延或早退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在评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随意废标;在评审过程中存在指向性、引导性、倾向性、歧视性或者排他性言行;在评审过程中对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内容,作出暗示或者诱导;在参与的评审活动中征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意向中标供应商或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竞争主体要求的。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30分:在评审过程中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打分;在评审过程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评审资料;评审结束后超标准索要并接受劳务报酬、差旅费或其他报酬;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集中考核以日常考核结果为基础,结合加分情况,确定考核结果。集中考核计算方法:(100-日常考核扣分分值+加分分值)。评审专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次加5分:检举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书面提出建议意见并被采纳的;积极协助配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完成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受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通报表扬的。

以上考核结果并不是“摆设”,《实施细则(试行)》明确要加强对评审专家的考核结果运用。日常考核结果与评审专家抽取资格挂钩,年度内累计扣分达到20分(含)的,从达到之日起,暂停其3个月被抽取资格;达到30分的,暂停其6个月被抽取资格;达到40分(不含)以上的,予以解聘。

集中考核结果与评审专家评价等次挂钩,累计得分100分(含)以上为“优秀”等次,累计得分90(含)-100为“良好”等次,80(含)-90分为“一般”等次,60(含)-80分为“合格”等次,6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集中考核于每年度1月份完成,考核结果将作为采购人选取评审专家的重要参考依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评审专家,予以解聘。评审专家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按自然年度循环计算,在每年1231日清零,次年11日重新计算。

《实施细则(试行)》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商定并形成一致书面意见后,由采购代理机构作为代表登录“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填写评价结果,存在扣分情形的,应上传相关材料。因采购项目有质疑、投诉或举报等情形,需要对评审专家进行重新评价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评价。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且需要重新评价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反馈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评价。评审专家可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评审专家管理”中查询本人考核结果,对考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提出申辩意见并上传书面证明文件,供财政部门复核。

《实施细则(试行)》指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评价职责,真实反映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履职尽责情况。对故意包庇、打击报复、引诱威胁等不按评价原则进行评价的,由财政部门给予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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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55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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