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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昨天、今天、明天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0-04-30 16:28:0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聚焦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以公开促公平——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昨天、今天、明天

■ 张帆

“日拱一卒无有尽,功不唐捐终入海。”沿着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绵绵历史脉络,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应时代、改革而生。财政部日前颁布的《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备受业界关注。

根据多年的从业经验,面对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笔者有着很多所思所想。对此,笔者试着整理了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昨天”“今天”和“明天”,希望从制度梳理和实务操作的角度,给接下来的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提供一些意见参考。

昨天: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制度背景

10号文的出台,是源自两个文件的要求,即《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强化问题导向与绩效管理。聚焦政府采购体制机制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提高政府采购运行效率和采购绩效为重点。其中“强化问题导向”是指导下一步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关键点之一。

同时,《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中专门有两部分内容与10号文内容密切相关,其一是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其二是着力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市场公平。

另外,2019年颁布施行的38号文明确提出了“采购意向”这个说法,并提出了采购意向公开的试点时间要求。其中指出,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推进采购意向公开。

今天: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化解实务矛盾

笔者认为,10号文的关键词是“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即政府采购意图,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就是提前向社会公众和政府采购供应商公开政府采购意图。

从业十多年的经验告诉我,坚持政府采购制度深化改革、强化问题导向原则具有非凡的科学意义,“政府采购意向”概念的提出和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要求是抓住了政府采购现存问题中的关键支点,利用好这个关键支点,能给政府采购带来很多积极而深远的变化,对于解决政府采购领域长期存在的一些难点痛点问题会起到很好的化解作用。

推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目的是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是为了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前公开政府采购意向,直接效果是方便供应商尽早了解政府采购信息,实质上是从制度和流程上保障了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进而对于提升采购绩效和防范抑制腐败等起到作用。可谓以公开的形式、方式和路径促进公平公正的实质提升,让政府采购这个阳光下的交易更加通透亮堂了。

曾几何时,招标采购行业的“标底”“预算”“控制价”和“最高限价”等等作为项目保密事项不对外公布,一时间引得“各路英雄竞折腰而若鹜趋之”,同时不少招标采购单位相关人员也因为泄漏相关项目信息而被定为渎职。后来工程招标项目不再设置标底,而改为清单报价,设置了控制价或限价的项目也都在招标采购公告或者招标采购文件中予以公开,该领域才“清净”了许多。但是仍然因为项目的采购意向只是被个别或者少数供应商提前掌握,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进而导致了串标围标等腐败事件屡禁不止。

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的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和诉讼有增无减,一方面说明该领域的营商环境在往好的方向发展,作为政府采购主体之一的供应商开始懂得也敢于运用法律救济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另一方面也部分暴露出政府采购领域的一些顽疾始终得不到有效根治,如差别待遇、串标围标等现象。仅仅依靠个人和组织的自觉性做到公正公平是不现实的,但是如果能从制度和流程的设置上实现和最大限度地接近公正公平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相信也是有效的。试点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就是一个有益的、科学的尝试,通过对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和公开时间的明确规定,从理论上可以大大降低信息不对等和时间不对称可能带来的对不同供应商事实上的差别待遇,有利于实现政府采购的“三公原则”。

明天:以立法保实施,从难点找突破

今年,财政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修订列入修法安排,笔者建议,把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在新修订的法律法规中加以体现,让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从立法上提升到一个新高度。

具体到操作层面,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包括了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和预计采购时间等几部分。笔者认为,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核心内容还是采购需求概况,而采购需求概况提前公开后可能带来的相关影响、变化将会是下一步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作者单位: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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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52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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