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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招标采购方式专题探讨•询价篇】询价采购:小项目隐藏大问题

栏目: 热点专题 时间:2014-02-21 10:54:5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非招标采购方式专题探讨•询价篇】

询价采购:小项目隐藏大问题

本报记者 赵辉

哪些货物属于标准化货物?询价采购是否可以指定品牌?参与询价采购的供应商不够3家是否继续采购?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预算是否废标?在5种政府采购方式中,询价采购被视为一种相对简单而又快速的采购方式,然而看似简单的询价采购,在实际操作中却有不少难点和误区。

■ 适用条件不易把握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在2010年全国政府采购活动中,询价采购规模占采购总规模的7%,在非招标采购方式中,其规模仅次于竞争性谈判方式,然而这一数字和几年前相比也有所下降。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询价采购一般适用于少量的货物采购,如汽车、办公家具等,其采购份额一般占整个采购的1/6。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提供的该省第一季度统计数据显示,询价采购规模约占总规模的5.5%。陕西省商洛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李平表示,相对而言,询价采购既能满足采购单位的一些数量不多、金额较小、时间要求紧的采购需求,同时也能有效地节约采购成本,对于一些采购规模不大、采购任务相对较小、无条件实施招标方式的贫困地区和中小城市的集中采购机构来说,是一种较为常用的采购方式。

记者在对询价采购方式在政府采购活动的应用进行调查时也发现,在市县级采购活动中,询价采购采用的频次相对较高,虽然单次询价采购的金额不大,但采购的项目却较多。南方某县政府采购中心的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县询价采购规模虽然不大,但项目数量能占到70%以上。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2条规定,询价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也就是说,询价采购适用于采购现成的而并非按采购人要求的特定规格特别制造或提供的标准化货物,货源丰富且价格变化弹性不大的采购项目。这类项目中供应商的差别主要是价格因素,因而只需要通过价格比较就能确定所需产品。如2H铅笔,虽然生产厂家很多,但所有产品在长度、大小、强度、书写时间、质量等方面几乎一样,也不存在售后服务问题,而且常年价格稳定,可以通过价格比较方式确定所需产品。

“询价与公开招标方式的成交原则不同,但与公开招标方式又有相似之处,询价就是时间、程序相对简化,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一种方式。”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询价采购主要用于金额不大,即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标准化的货物采购。

然而,对于哪类货物属于标准化货物,实践执行中并不好把握。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的相关工作人员认为,询价采购是一种简化的招标方式,但根据目前法律的相关规定,其适用条件不好把握,操作性不够强。

■ 询价采购≠指定品牌

目前,各地询价采购的模式五花八门,有的地方允许询价采购指定品牌,有的地方规定询价采购必须在3个或3个以上的品牌之间进行,且同一品牌只能有一家代理商。

比如南京市出台的《南京市政府采购询价管理办法》规定,当询价项目为单一品种货物时,采购人应在采购需求中列明货物的技术规格和要求,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当询价项目为多种不同品种货物时,为使供应商报价具有可比性,采购人可对每种具体货物推荐不少于3个档次和配置基本相当的厂商、品牌及型号进行询价。询价小组应当接受相当于或高于推荐品牌的其他品牌货物参与报价。

对询价采购是否应该列举品牌一直存在争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第21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有业内人士表示,根据上述规定,采用招标方式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严禁指定品牌,毋庸置疑。但对于非招标方式,即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却不适用,因此询价项目能否指定品牌“法无明文规定”。然而,政府采购要在公开、公平、公正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指定品牌显然有排斥其他供应商之嫌。

在询价采购实践中,曾发生过不少由指定品牌引起的质疑和投诉。江苏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去年根据采购人要求选用了指定品牌询价方式采购一套教学用具,最终A公司以最低价成交。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采购人向中心反映,A公司所供的货物不是正规渠道货物,包装破损,其配套设施亦不符合采购要求,提出取消该公司成交资格请求,要求次低报价的B公司作为成交供应商。虽然最终经过调解,问题得到解决,但该采购中心在对此次纠纷所做的思考中表示,指定品牌采购必定给代理商通过“销售报备”进行价格垄断和货源控制提供可乘之机,造成供应商先向厂家报备,再参加投标。厂家从保护供应商的利益角度出发,将项目授权给指定的某供应商操作,并协调相关供应商前来陪标,极有可能使供应商达成投标默契,形成价格垄断。为此,采购中心必须坚决制止单一品牌采购,只能定项目定标准,但不得定品牌,积极推行无品牌采购,这样,从法律层面“逼”实施“报备”策略的厂家就范,使其主动放弃,不同品牌之间竞争迫使厂家不能操控价格。

但也有县级采购中心的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在实际操作中,有的项目如果不指定品牌进行竞价确实存在操作上的困难,有业内人士建议,对于金额较小、市场价格较为透明的项目可以指定品牌采购,但应当在采购信息中明确,供应商可以对指定品牌提出质疑,供应商在采购信息发布阶段没有提出质疑,则不得在确定成交结果之后再对类似问题提出质疑或投诉,这样有助于防范于未然。同时,对于指定品牌项目必须采取一定的控制机制,比如事先组织市场调研,掌握市场价格信息,做到心里有底。金额较小的项目指定品牌采购风险较小,可以通过代理商之间的竞争获得较为优惠的价格,金额偏高则容易引起制造商的注意,可能会出现价格垄断等现象。政府采购中心应改变“见单即办”的采购模式,尝试不同采购人之间的同类项目打包采购。

■ 程序需要更具操作性

根据《政府采购法》对于询价采购方式的程序规定,询价采购首先要成立询价小组。由于适合询价的货物主要是简单标准的货物,在目前市场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必须对质量合格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合格产品进行询价,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质量不合格产品不得列入询价范围。为此,法律规定要成立一个不少于3人以上单数的询价小组,小组成员有采购人代表,还要有专家,其中专家应占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以上。

询价小组在开始询价采购前,要确定下列事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是指货物本身售价还是应当包括运费、安装调试费、售后服务费等;评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是以价格成交还是综合评审成交。然后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被询价的供应商只能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最后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按照以上要求,询价小组需在采购活动开始时就成立,但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不可能在组成询价小组之后才制定询价文件和确定询价供应商,时间上和程序上都不具备可操作性。因此,不少地方出于实际工作需求,将询价的程序进行了适当调整。而且,由于询价采购具有采购货源充足和大宗性的特点,一些地区甚至直接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和确定询价供应商。

对于符合条件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况,不少地方的做法是,采购人不调整采购项目需求或供应商资格条件的,继续进行询价采购,集采机构或代理机构应报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只对2家供应商发布询价通知书。如南京市出台的《南京市政府采购询价管理办法》中对此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符合资格条件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经询价小组审查询价文件无不合理条款,公告及程序符合规定,且市场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少的情况下,询价采购继续进行;符合资格条件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应终止询价,重新组织采购。第二次询价仍然只有一家时,经询价小组审查询价文件无不合理条款,公告及程序符合规定,且市场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少的情况下,询价可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当已知市场上供应商充足,而参加报价供应商不足3家时,询价小组可以终止询价,重新组织采购。

此外,在询价采购过程中还有一个问题较为突出。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询价方式最主要的问题是在公开报价后,所有报价均超预算导致项目废标,没有任何补救的办法。“如采购一批办公电脑,有3家供应商应标,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后,询价小组发现均超采购预算,该项目只能废标。”而对于上述情况,该负责人建议,应该在相关办法中规定询价采购超预算后的补救措施,如先由询价小组不公开报价情况,明确告知供应商超预算重新报价,以此类推,以确保询价项目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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