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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办法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0-04-13 16:24:3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业内动态】

山东出台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办法

本报讯记者张明柳通讯员宋志涛报道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外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如何操作?山东有了规章制度可循。近日,山东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组织实施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供政策依据,进一步健全了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

《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购买主体购买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服务项目,可采用定向委托、竞争性评审等方式自行购买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随着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部门单位和市县反映,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具体实施中不好掌握。《办法》正是在上述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适用范围方面,《办法》明确仅适用于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范围的服务项目,即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对于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方式组织实施。

适用情形方面,《办法》设置了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两种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于具备有效竞争条件的服务项目,适用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承接主体;对于不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特殊项目,则可适用定向委托方式,交由特定的承接主体承担。

《办法》明确了购买主体是购买行为的实施主体,其在制定购买文件、邀请意向主体、组建评审委员会、确定购买结果以及异议处理等方面享有主体地位,并承担主体责任。

《办法》还明确购买流程,即编制购买文件——邀请意向主体——开展评审(协商)——确定承接主体——发布结果公告——签订购买合同的基本购买流程。同时,制定了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文件模板、公告模板以及标准化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模板,以标准化促规范化。

《办法》的出台畅通了政府购买服务确定承接主体的方式途径,优化了各行其是、各负其责的良性购买环境,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事业单位改革和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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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47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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