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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齐代理机构的短板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0-04-02 15:56:2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补齐代理机构的短板

■ 丘建雄

2015年,财政部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门槛认定后,代理机构数量如雨后春笋般增长。仅厦门地区,代理机构从2015年初的不足10家,增长到2019年底的近100家。代理机构增多给采购人提供了更多选择,增加了市场活力,但也面临着业务水平良莠不齐等问题,并造成诸多采购乱象。

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代理机构独立性欠缺。由于代理机构的选择权在采购人,代理机构为竞争业务,其一味地服从采购人的“特别”需要,设置不合常理的门槛、特定条款或者技术参数上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采购文件出现歧视性条款,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另外,为获得代理资格,向采购人进行利益输送,存在权利寻租的现象。

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代理机构必须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事实上,很多代理只是符合人数规定,其专职从业人员严重不足,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难以保证,在编制招标文件时生搬硬套,工程类的代理机构尤为突出,进而导致质疑投诉大幅上升。

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针对代理机构的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主要局限于警告、罚款。虽然其第七十八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实际操作中监管部门很难采用该条款进行处罚。上述原因导致监管部门在对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上相对较轻,主要是责令整改、警告等力度较小的处罚,取消一至三年代理资格等重度处罚极少,震慑作用严重不足,甚至出现代理机构“重采购人,轻监管部门”的现象。

加强和规范代理机构行为的建议

目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诸如此类的问题,在政府机关内和社会上对政府采购活动造成诸多负面影响,直接影响供应商投标的公正性,严重的甚至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因此,加强和规范采购代理机构监管,已成为刻不容缓的一项任务。针对目前代理机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代理机构设置违规条款、排斥潜在供应商,主要受制于采购人。为了防止部分采购人利用手中的权利控制采购活动,建议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大对采购人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八、第六十九条,注重发挥审计、纪委监委在采购活动中的监督职责,要求采购监管部门对采购人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和线索,一并移交同级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

加强代理机构业务考核。严格落实代理机构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和监督考核机制,如,加强从业人员考试、“驾照式”计分考核等手段,提升代理机构业务素质,规范采购行为。

对于建立培训考试制度,通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力量,定期举办政府采购政策业务培训。建立从业人员考试制度,所有专职从业人员必须参加考试并合格后方能上岗从业。

关于记分考核管理,对代理机构在内部管理、业务操作等执业行为进行量化管理,参照驾照记分制度,以一个年度为记分周期,记分达到一定数值的给予相应处罚和整改。

关于落实信用评价机制,及时将代理机构业务信息、质疑投诉、记分考核等情况向社会公开,逐步完善信用评价机制,通过信息公开的手段方便采购人选择,促进行业优胜劣汰。

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要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制定并细化采购人、代理机构违规行为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特别是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规定要进行细化明确,避免不同监管部门处罚标准偏差过大、处罚程度偏轻。对于性质恶劣、屡次不改的行为,要从严从重处罚,发挥监管震慑作用,净化行业风气。

(作者单位: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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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45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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