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鼓励购买海上环卫服务
海南鼓励购买海上环卫服务
本报讯记者张明柳报道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海南省建立海上环卫制度工作方案(试行)》,鼓励各单位委托有资质、有实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海上环卫工作。
《方案(试行)》强调,各沿海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把海上环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结合本辖区岸滩和近海海域保洁区域实际,合理规划建设或租赁码头,规划好垃圾运输车辆路线,解决“垃圾上岸”问题。鼓励各单位委托有资质、有实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海上环卫工作,并指导作业单位根据海域保洁面积配备清污保洁船舶、设备和人员,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维护,确保工作连续性和安全性。
《方案(试行)》的发布旨在做好本省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治理岸滩和近海海洋垃圾,推动海上环卫工作走上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轨道。主要目标为,到2020年,以海口、三亚、洋浦经济开发区作为试点全面启动海上环卫工作,岸滩和近海海洋垃圾治理实现全覆盖;2021年,试点地区海上环卫构建起完整的收集、打捞、运输、处理体系,其他沿海市(县)全面启动海上环卫工作。到2023年,全省海上环卫工作实现常态化、规范化管理。
为实现上述目标,《方案(试行)》明确了海上垃圾打捞及近岸滩涂垃圾为重点任务,每项任务的作业范围、作业标准及要求也有详细要点可参照。人员设备及安全作业要求方面,要求鼓励优先采用机械化自动收集船舶;鼓励优先采用电动、燃气等清洁能源为动力的船舶;鼓励各沿海市县政府结合渔民转产转岗部署,租用或征用符合条件的渔船,并优先聘用转产转岗渔民开展海上环卫作业。
依据《方案(试行)》,海南省海上环卫实行属地化管理,各沿海市县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岸滩和近海垃圾治理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组织领导开展本辖区海上环卫工作。各部门职责分别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海上环卫工作方案,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对各沿海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海上环卫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负责相关事项的解释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督促各沿海市县政府落实海上环卫制度实施所需的财政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监督渔业、渔政港口码头和渔业、渔政船舶的生活垃圾分类和农业垃圾综合治理;严禁渔船在近海、港湾抛撒、丢弃、倾倒垃圾。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港口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理。
《方案(试行)》还强调要加强监督考核,要求各沿海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对辖区责任单位、用海单位及服务外包单位海上环卫工作进行考核。各级责任单位和主管部门也要对海上环卫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建立长效机制,规范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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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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