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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祭出优化营商环境“国际范”举措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政采头条,电子报 时间:2020-03-12 16:40:4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财政部祭出优化营商环境“国际范”举措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政策落地,相关规定要求,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本报讯记者乐佳超报道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标国际通行做法,明确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具体要求,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据了解,世行营商环境指标倡导采购实体公开包括采购预算、采购项目、采购时间在内的采购计划,便于供应商提前掌握需求信息。为此,财政部于去年7月出台的《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中提出,推进采购意向公开。为进一步推动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政策落地,此次出台的《通知》对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推进步骤、公开主体和渠道、公开内容、依据和时间等作出细化部署。

在公开内容方面,《通知》明确,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关于公开的依据和时间,《通知》提出,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采购意向公开由谁来公开?在哪里公开?对此,《通知》要求,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负责公开。中央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公开,地方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公开,采购意向也可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公开。

主管预算单位可汇总本部门、本系统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集中公开,有条件的部门可在其部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意向。

关于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推进步骤,《通知》明确,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遵循“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2020年在中央预算单位和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开展试点。对20207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央预算单位和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各试点地区应根据地方实际尽快推进其他各级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其他地区可根据地方实际确定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省级预算单位20211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省级以下各级预算单位20221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前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此外,《通知》还强调,推进采购意向公开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对于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升采购绩效,防范抑制腐败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各中央预算单位要加强采购活动的计划性,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全面公开采购意向。各中央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及时安排部署,加强对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的督促和指导,确保所属预算单位严格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做到不遗漏、不延误。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对本地区采购意向公开工作进行布置,着重加强对市县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指导,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设置相关专栏,确保本地区各级预算单位按要求完成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总结采购意向公开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对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研究完善有关举措,并及时向财政部反映。财政部将结合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工作,对采购意向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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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39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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