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国政府采购大事记
2019中国政府采购
大事记
1月
◆国办鼓励机关单位优先采购贫困地区产品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鼓励各级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大专院校、城市医疗及养老服务机构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贫困地区产品。鼓励各级工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工到贫困地区开展工会活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贫困地区产品。
2月
◆政府绿色采购政策迎重大调整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要求简化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将节能环保清单由产品清单改为品目清单,逐步扩大认证机构范围,统一公布相关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
3月
◆财政部划定PPP项目规范红线
财政部印发《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PPP项目正负面清单,并提出了鼓励民资和外资参与等举措,以营造PPP项目规范发展的良好环境。
◆节能环保产品认证机构扩容启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通知,提出将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有意愿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的认证机构进行优选,并在征求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的意见后,对每类产品择优选择2至3家认证机构参与试点工作,试点时限为期1年。
◆政府采购法修订纳入财政部当年立法计划
财政部公布《2018年财政部立法工作情况》《2019年财政部立法工作安排》。《2019年财政部立法工作安排》中明确,将对政府采购法(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财务通则(修订)等部门规章进行立法研究,争取尽早形成立法成果。
◆财政部对42家违法违规单位作出处理
18家代理机构和24家采购单位被要求责令整改,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成为采购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重灾区”。
4月
◆97家中央部门“亮出”政采预算
4月2日,97家中央部门在2019年部门预算中公布了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情况,公布政府采购预算的中央部门数量比前一年增加了10个。此次是中央部门连续第五年公布政府采购预算情况。据《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统计,当年97个部门公开的政府采购预算总额同比增长约44%。
◆财政部明确采购人顺延中标供应商规则
财政部国库司发函明确,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于供应商履约验收不合格、双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原则上不得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公布
财政部分别与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出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至此,两大清单正式实行品目制管理。
◆节能环保产品认证机构名单公布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公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17家认证机构可参与实施不同品目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4家认证机构可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教育部要求落实好政府采购等科研管理自主权
教育部党组印发《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出,对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等采购,各高校要根据科研需要制定具体办法,对于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要确定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的采购情形。
5月
◆广西开展深化政采制度改革调研
广西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进入相关高校、地市财政部门开展全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调研。此次调研围绕七方面内容开展,包括完善制度建设、落实“放管服”改革、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等。
◆政府绿色采购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布的《关于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范围,在现有节能环保产品的基础上增加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产品政府采购。鼓励国有企业、其他企业自主开展绿色采购。
◆信用修复机制为知错能改敞开大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通知,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明确相关申请人可通过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主动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等程序,对行政处罚信息做信用修复,但涉及特定的围标串标等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严格按最长公示期限予以公示。
6月
◆政采精准施策助力脱贫攻坚战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布《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工作,鼓励采用优先采购、预留采购份额方式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优先采购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
◆中国-以色列自贸协定第6轮谈判开展政府采购议题磋商
中国-以色列自贸协定第6轮谈判在商务部举行,双方就货物贸易、技术性贸易壁垒、政府采购、电子商务、竞争政策、争端解决等议题展开磋商,并取得积极进展。财政部国库司相关人员参加了政府采购议题磋商。双方主要就政府采购案文交换了意见,以方还向中方介绍了其政府采购制度和加入GPA的经验。
◆七部门将推动政采优先采购可追溯产品
商务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协同推进肉菜中药材等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推动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可追溯产品,引导电商、商超、团体消费单位积极采购、销售可追溯产品。积极引导、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企业或第三方平台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
7月
◆正版软件联合采购大家庭再添新成员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与上海、天津、湖南、深圳四省市举行正版软件合作采购签约仪式。此举标志着上述四省市正式加入正版软件联合采购的大家庭,开启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正版软件联合采购工作。
◆政采云两大特色馆“鸣锣开业”
浙江省“互联网+政府采购”创新促进大会暨政采云“两馆”上线发布会在杭州举办,会上正式推出了在政采云平台上搭建的“农业(扶贫)馆”和“制造(精品)馆”,高效助力精准扶贫,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赋能。
8月
◆贯彻落实深改方案迈出坚实第一步
财政部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第一份制度文件——《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发布。《通知》具有三个亮点:一是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二是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三是对标世行指标,对现有制度规定作出补充和细化。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公布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公布,其中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5个领域的40个具体公开事项,涉及政府采购事项15个。《指引》明确,政府采购领域公开事项的公开渠道和载体主要包括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等。
◆国务院要求清理政采领域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要求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三部门携手畅通政采消费扶贫渠道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出台《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实施方案》,明确自2020年起,各级预算单位通过网络销售平台全面启动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为进一步运用好政府采购政策畅通渠道。
◆三机构获权在政采中使用中国环境标志标识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通知,授权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中标合信(北京)认证有限公司、天津华诚认证有限公司在政府采购中使用中国环境标志标识。
◆财政部要求基层预决算公开政采情况
财政部办公厅发布《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对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相关工作作出细化规定。按照其要求,地方各级预算部门公开的本部门预决算中要包括政府采购情况。
◆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自主权进一步扩大
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科院联合发布《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20条具体措施。其中明确,要改进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管理,对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采取更灵活便利的采购方式。
9月
◆广东为优化政采营商环境开出“新药方”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通知,要求开展全面清理妨碍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规定和办法,并就规范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和合同、科学编制采购文件、规范供应商质疑答复工作等提出新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财政部:PPP立法将打通多项“痛点”
财政部在对全国人大代表关于加快PPP立法的建议作出的答复中介绍,新修改形成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暂行条例(修改稿)》对部门文件存在冲突、顶层设计不统一、PPP项目泛化异化和“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进行了相关规定。
◆湖南:处理质疑投诉可“按部就班”
湖南省财政厅发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规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行为,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和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提供更规范的依据、更细化的指导。
10月
◆财政部启动2019年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2019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正式启动,此次检查随机抽查了25家代理机构。检查内容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10个环节。
◆海南政策“加码” 绿色采购力度加大
海南省财政厅近日发布《海南省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了建立绿色产品库,库内产品实行节能和环境标志“双强制”采购等多项新举措,为绿色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加码”。
◆政采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试运行
10月17日,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在我国第6个扶贫日同时也是第27个国际消除贫困日正式上线。该平台集中展示832个贫困县农副产品,实现网上交易、物流跟踪、在线支付、产品追溯一站式聚合,通过各级预算单位在平台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可有效带动贫困人口增收脱贫
◆2019中国政府采购奖评选正式启动
2019中国政府采购奖“召集令”正式发布,呼唤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道路上奋力奔跑的追梦人,集结为脱贫攻坚尽锐出战的政采力量,彰显在改革创新与决战决胜脱贫攻坚中的“政采担当”。
◆我国新提交加入GPA第七份出价清单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经由我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WTO)代表团,向WTO提交了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GPA)第七份出价。本次出价首次列入军事部门,增加了7个省,出价范围涵盖了除自治区外的全部26个省和直辖市,新增了16家国有企业和36所地方高校。同时增列了服务项目,调整了例外情形。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公布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1月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国务院要求保障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
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评标标准等方面,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歧视待遇,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投资者国别,以及产品或服务品牌等。
◆财政部就快递和商品包装政采需求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财政部公布《关于印发<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在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项目中,对快递包装、商品包装的要求参考使用包装需求标准。政府采购合同中应当载明对快递包装、商品包装的要求以及供应商承诺,并明确约定履约验收过程中的抽查检测、违约责任等内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要对承诺使用符合包装需求标准的快递包装和商品包装的供应商加挂标识,引导采购人优先选择。
◆政采扶贫平台满月扶贫战斗力初显
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日前“满月”,首批采购订单已陆续到货。货品质量、采购效率等均获采购人好评,平台在脱贫攻坚战中的作用和“战斗力”初显。
◆财政部第三批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即将“出炉”
财政部第三批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编审会议在京召开。会议介绍了第三批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的征集、编审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经过热烈讨论,与会专家就新一批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合法性、导向性、逻辑性及表述等问题提出了建设性的修改建议。
12月
◆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8章,94条,对现行《招标投标法》修改58条,增加28条,删除2条,维持8条不变。修订内容主要涉及推进招投标领域简政放权、提高招投标公开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落实招标人自主权等八个方面。
◆全国政府采购改革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研究部署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会议指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全国政府采购系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财政部门、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必须着眼于国家治理全局,深刻领会新形势下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对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重要意义,切实明确新的使命,瞄准新的目标,扎扎实实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修订后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发布
财政部公布修订后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以下简称101号令),并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101号令共21条,较修订前的办法新增5条,删除20条,修改16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聚焦信息发布管理。为保持信息发布制度的稳定性,避免因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调整导致频繁修订,101号令删除了19号令中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的具体规定,重点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进行规范。二是删除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比如依照政府采购法有关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规定,删除了19号令第十九条关于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由财政部门公告的规定。三是明确财政部门的信息发布责任。规定除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外,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监管信息也应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四是突出网络公开主渠道作用。
◆第三批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性案例正式公布
第三批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性案例由财政部授权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独家发布。第三批案例编制过程中扩大了征集范围,首次向地方财政部门广泛征集典型案例,还在编审程序方面首次增加了合法性审查环节。第三批共12个案例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等目标,紧扣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向,直指政府采购领域难点、痛点问题,内容涵盖优化营商环境,体现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等方面。12月18日至20日,财政部在京举办第三期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介绍和讲解第三批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性案例相关内容,现场火爆,座无虚席。
(文字/马金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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