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采购报社主办 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 横向比较错哪儿了?

横向比较错哪儿了?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0-02-13 16:40:4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专家解读】

横向比较错哪儿了?

——解读第三批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性案例第27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综合评分法用对了,才能尽其用,利其果。”在对第三批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性案例第27号(以下简称“第27号案例”)作专家解读采访时,记者有着这样的感受。

而第27号案例中“横向比较”的评分方法,给如何正确使用综合评分法提了个醒。

横向比较违背评分原则

在第27号案例中,招标文件明确规定,评标方法采用综合打分的方法进行。然而项目的第四次更正公告显示,对于“安全设施”“样品”“售后服务”等评分细则,评审专家采取横向比较的方法进行评分。根据该案的处理结果显示,横向比较这种方法错了!

要想知道横向比较错在哪里,首先要知道综合评分法的正确使用准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厦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处长陈世龙表示,评审专家对参与投标供应商的技术、商务因素评审应当基于每家供应商对采购文件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的响应、符合情况,结合相对应的分值设置标准进行评分,而非基于供应商之间的投标文件比较情况进行评分。综合评分法类似“笔试”,招标文件(含评分办法和标准)是试卷,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是答卷,分数高低取决于各供应商“答案”与采购人“试卷答案”之间的相符度,而不是各供应商“答案”的比较。

“横向比较既不是综合评分法规定的做法,同时也违背了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王周欢进一步指出,综合评分法要求明确地给出评审因素、分值和范围,并且因素要量化,分值和因素要一一对应。举个例子,如果评审专家是对不同品牌的产品进行比较后再打分,就违背了综合评分法的要求,因为不存在具体的评审因素和相应的分值。

横向比较带来“物差分高”

“横向比较很有可能导致‘物差分高’。”在本案例的编审会议中,有专家表示,采用横向比较的方法,评审专家便不能逐一核实产品是否符合采购需求,不利于采购结果的实现,与建立结果导向型政府采购制度的方向相冲突。这也就是为什么案例要点提示到,采购文件的编制应当有利于绩效评价。

“采购文件的编制应当有利于绩效评价实际上是对本案例的一个延伸。”王周欢告诉记者,《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里明确提到,要建立绩效型的政府采购制度,绩效评价在政府采购中的位置也变得越来越重要,也就是我们通常强调的“政府采购要从过程导向转变为结果导向”。结果导向如何理解,通俗讲就是采购结果获得了怎样的社会、经济效益,是否节约财政资金等等,这在以前是常常被忽视的。而社会经济目标的实现,应从源头上编制采购文件来考虑、出发,怎样做才能达到采购目标、绩效目标。

错误方法背负现实原因

在研读第27号案例时,让记者不解的是,既然综合评分法有着明确的使用原则,该案例中的招标文件为什么还会规定采用横向比较这种错误方法?

对此,据有关专家回答,这种错误也有一定的现实原因,如,采购需求(如样品要求、售后服务等)不够细化、明确,导致评审因素无法细化量化,只好采用横向比较方式;采购需求虽然清楚,但评审因素设定没有同采购需求紧密相关,没有细化量化,采用横向比较方便评分;部分特殊采购项目采购需求较难描述、评审因素细化量化难度较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横向比较方式简单省事;不排除个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倾向性,通过采用横向比较方式,可以扩大评分自由裁量权,使意向供应商在评分中处于有利地位。

然而,错了就是错了。陈世龙提醒到,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评分外的事:如何判断采购标的的改变

27号案例着重强调了综合评分法的正确使用,并将横向比较作为“反面教材”加以讲解。除此之外,第27号案例还明确了一个问题,即怎样才算是采购标的发生了变化?

采购标的有明确的定义。王周欢告诉记者,采购标的即采购的对象,比如电梯、空调等货物或者其他一些服务,这是很确定的,一般可参考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品目来识别采购标的。

“技术指标、材质等的变更不属于采购标的的变化,它并没有整体上改变采购对象。二者要严格区分,不能泛用。”陈世龙进一步指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本案中,采购对象一直是防吸附气体采样袋,四次更正公告中变更的是采样袋的执行标准、材质、容积、接头、耐温性、安全性能等技术要求,属于采购标的需求内容的修改,没有改变采购标的。比如某单位采购疫情防控物资,采购防护口罩修改成采购护目镜,属于采购标的改变;原需求医用外科口罩改为N95KN95口罩,则不属于采购标的改变。




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31期第1版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第一份“中”字头的专业报纸——《中国政府采购报》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创刊!

《中国政府采购报》由中国财经报社主办,作为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服务政府采购改革,支持政府采购事业,推动政府采购发展是国家和时代赋予《中国政府采购报》的重大使命。

《中国政府采购报》的前身是伴随我国政府采购事业一路同行12年的《中国财经报?政府采购周刊》。《中国政府采购报》以专业的水准、丰富的资讯、及时的报道、权威的影响,与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国政府采购发展事业的脉搏与动向。

《中国政府采购报》为国际流行对开大报,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个版,全年订价276元,每月定价23元,每季定价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订阅方式:邮局订阅(请到当地邮局直接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