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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疫期”政府采购要求

栏目: 专版,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0-02-03 17:01:4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浙江:明确“疫期”政府采购要求

本报讯记者乐佳超报道浙江省财政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对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管理作出细化规定,其中明确,在线下完成采购过程等均须报批审核,并将实施理由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

浙江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浙江省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省财政厅第一时间宣布开通政府采购“绿色通道”,明确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的政府采购项目,确需实行紧急采购的,由各采购单位实行自行采购,事后补办相关手续。在前期开通政府采购“绿色通道”的基础上,浙江省财政厅还于127日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就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活动提出补充意见,进一步加强假期结束开工后政府采购的管理。其中提出,按照“不见面、少接触”的原则,除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需实行紧急采购的项目外,疫情防控期间确需采购的其他项目应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系统全程在线完成。如采购人决定在线下完成采购过程的,供应商通过邮寄快递方式送达投标、响应文件,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至开标、开启响应文件的时间应延长,给供应商留足投标、响应文件邮寄时间,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做好投标、响应文件签收记录并及时告知供应商;采购人应做好开标、开启响应文件现场的监督工作,供应商授权代表不参加现场开标、开启响应文件活动;评审中需要供应商对投标、响应文件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审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作出。之前已经发布采购公告的,采购人应暂停采购活动或者对相关事项发布更正公告。除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外,鼓励采购人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的网上超市、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网上服务市场等方式进行采购。采购人、供应商及代理机构涉及采购文件获取、采购结果确认,以及采购合同签订等事项,应通过线上或者邮寄快递办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做好评审场所的通风、消毒等工作,完善防护措施,确保评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自浙江省疫情应急响应终止之日起,即恢复正常采购活动。

浙江省财政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还对政府采购“绿色通道”和《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执行过程中各地反映的问题事项进一步明确解释口径。其中提出,疫情防控期间除疫情防控有关的紧急采购外,采购单位一般应暂停或推迟至该省疫情应急响应终止之后开展项目采购活动。之前已发布采购公告的项目不暂停、启动新项目或者在线下完成采购过程,均须经采购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将实施理由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组织机构制定现场防护措施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告后,方可组织评审活动。线下完成采购过程涉及邮寄投标、响应文件,给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邮寄在途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组织机构接收投标、响应文件至现场开标、开启响应文件全过程应接受监控。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中应明确现场开标、开启响应文件流程,相关环节做到相互制约,采购单位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的同时,采购组织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让供应商远程参与监督。评审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须通过采购文件明确指定的电子邮箱、传真号码等,供应商授权代表须通过其投标、响应文件中指定的电子邮箱、传真号码等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审小组给予供应商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小时,供应商已经明确表示澄清、说明或补正完毕的除外。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系统实施采购的,仍须执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通过政采云平台网上超市、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网上服务市场等方式采购的,仍须执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浙江省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全力保障,支持打好疫情防控攻坚战。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省所有市、县(市、区)均已安排疫情防控经费,各级财政紧急筹集防控经费9.73亿元,支持开展疫情防控相关工作、采购设备和防控物资以及医疗救治等。在足额安排防控资金、全心全力做好保障工作的同时,浙江省财政厅还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了多项疫情防控和救治保障政策,鼓励广大医护人员和患者坚强、勇敢面对,同心协力战胜疫情。”浙江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全面落实疫情防治医保政策方面,为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浙江省财政厅等部门明确,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备案,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患者使用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可预付部分医保资金,及时调整有关医疗机构的医保总额预算指标,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列预算。

在全力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医护人员权益方面,浙江省财政厅等部门明确,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在关心关爱坚守防治工作一线的工作人员方面,浙江省财政厅等部门明确,在疫情应急响应期内,对直接参与防控救治工作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的工作人员,按照一类标准执行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出现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值班情况的,落实好加班值班各项政策规定。对参与疫情防控、医疗救治工作的人员,确实发生误餐的可给予不超过100/天的伙食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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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28期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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