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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连发通知明确疫情防控有关事项

栏目: 专版,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0-02-03 16:56:5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福建:财政厅连发通知明确疫情防控有关事项

本报讯日前福建省财政厅连发通知,一方面明确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另一方面确保疫情防控采购“畅通无阻”。

据悉,春节期间,福建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紧急联合印发《关于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经费保障政策通知》),明确了四项经费保障政策,支持各市县、各单位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首先,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予以安排。所需资金由救治医院先行垫付,省级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据实结算。其次,落实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补助可由同级财政先行拨付给医疗卫生机构。发放时限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开始至响应终止之间的响应期。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其他省市疫情防治工作的防控人员,发放时限为其出发日期至返回日期。发放标准为一类补助标准,其中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院感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每人每天补助300元;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每人每天补助200元。工作人员当日累计工作超过4小时,按一天计算;在4小时及以下,按半天计算。补助资金可由参加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先行发放给个人,待疫情结束后省级财政据实结算。再次,落实疫情防控所需设备和试剂等经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省级财政视情予以补助。最后,做好相关数据统计工作。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相关统计数据台账,及时登记确诊患者医疗费用明细、疫情防控人员临时性补助发放情况、疫情防控设备和试剂等采购情况。《经费保障政策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尽快按规定落实上述补助政策,务必做好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决不能因为费用问题延误救治和疫情防控。

此外,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采购相关事项,福建省财政厅还印发了《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第一,福建省内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单位直接组织实施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第二,各级预算单位在实施疫情防控采购项目时,应当确保采购质量满足疫情防控需要,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过程材料和凭据的管理,备注“疫情防控采购项目”,以便事后做好统计登记。第三,各级财政部门在投诉检举处理及监督检查过程中,将区分疫情防控采购项目。对疫情防控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不再按照一般政府采购项目的标准进行检查处理。第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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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28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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