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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优化政采营商环境实招频频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0-01-06 15:56:0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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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字当头  力戒形式主义

郑州优化政采营商环境实招频频

本报讯河南省郑州市财政局今年以来坚持“改”字当头,以问题为导向,重在解决问题和取得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并以企业和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标准,以促进简政便民、保护公平竞争、推进公正监管、强化服务意识为核心,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限、降低办事成本,做到程序简、障碍少、效率高、服务好,积极优化全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助推国家中心城市建设。

据了解,郑州市财政局2019年以来采取了一系列有效举措,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为政府采购指标牵头单位,郑州市财政局积极对标国内先进城市,查找短板,坚持问题导向,抓住“症结要害”,做好“降、去、增、优”四字文章,多措并举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和服务,为各类市场主体参与该市政府采购活动营造更为公平、高效、便利和优质的营商环境。

一是全面实现“互联网+政府采购”。结合评价指标与工作实际,全年共对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中采购计划备案、专家抽取、信息公告发布、评审专家评价、代理机构评价、合同备案、投诉统计等七个模块的50余项功能进行了优化与完善。积极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了政府采购管理和交易环节的全流程电子化,推进采购需求、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全流程信息公开,实现政府采购事项全流程线上办理,提升供应商在线参与采购活动便利度。

二是优化和规范政府采购流程。通过进一步梳理政府采购管理环节涉企的工作流程,规范供应商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流程,简化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流程。监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严格执行法定采购流程,不得违规增加审核流程和条件。严格按照《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的通知》要求,持续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存在的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一些规定和做法,予以及时废止或纠正,做到对投标企业一视同仁,不得有歧视性待遇和差别待遇。

三是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管理。监督采购单位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即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2个工作日内公告、7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建立完善履约验收机制,督促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特点明确验收方式、内容及时限,并于验收结束后及时在郑州市政府采购网发布验收公告。

四是加快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进度。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作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督导的重要内容,采取必要措施督促采购单位压缩向供应商支付政府采购合同资金的时限,按照合同约定尽快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资金,降低供应商资金占用成本。

五是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要求采购人自201981日起,在全市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同时鼓励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或者降低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比例。自201991日起,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同时,试行预付款保函,积极推进电子化采购,压减供应商提供的纸质材料和证明材料,进一步缓解中标成交供应商运营压力和交易成本。目前已为参与投标供应商节约投标保证金累计约2555万元,节约采购文件购买费用累计约50万元。

六是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优化采购项目申报流程,全面落实采购人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和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实施计划自动备案。指导和督促采购人强化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采购主体责任。

七是加强信用管理与使用。建立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及时发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投诉处理、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要求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信息,与财政部中国政府采购网链接共享全国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名单,与信用郑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强化信用联合惩戒。

八是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广泛邀请辖区内金融机构参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以政府采购合同预期支付能力为信用,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对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信贷投放、降低贷款成本。10月底前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并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作为财政国库现金管理、财政专户定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设立等业务评价参考因素,提高金融机构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积极性。全年共实现融资项目37个,融资金额1.22亿元。

九是提高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预留份额。出台《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州市财政局关于编制市级2020-2022年财政规划的通知》,要求市级预算单位在编制2020年部门预算时认真落实部门预算单位向中小企业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20%。    

(李鸿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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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23期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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