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21号——J大学T校区车辆识别系统项目投诉案
【独家发布·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21号
J大学T校区车辆识别系统项目投诉案
关键词
采购需求管理/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方式
案例要点
采购人应当按照预算支出标准和保障公共服务职能的原则,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特点确定适合的采购方式。采购需求难以客观量化、技术规格难以具体明确的采购项目,应当通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采购。
采购人应当在目标性需求基础上形成具体的功能性需求,并进一步细化为技术需求,确保采购需求完整、明确,以便供应商进行响应并报价。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基本案情
采购人J大学委托代理机构D公司就“J大学T校区车辆识别系统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8年9月4日,代理机构D公司发布招标公告。9月7日,供应商X公司提出质疑。9月18日,代理机构D公司答复质疑,修改招标文件并发布变更公告。10月11日,本项目开标。10月17日,本项目评标。10月18日,代理机构D公司发布中标公告,供应商C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10月15日,供应商X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招标文件缺少验收标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的规定。2、3、4.招标文件要求与“进校证管理平台”“T校区北门车牌识别系统”和“W校园一卡通”进行对接,但未公布上述系统的相关信息,供应商无法响应。
财政部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相关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
采购人J大学称:供应商X公司曲解招标文件含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代理机构D公司称:1.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需求”“第七章合同格式”均对“验收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采购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和技术要求。2.本项目采购的车辆识别系统、限非系统已是市场成熟产品,完成平台对接是本项目基本要求,无需作特别的解释和说明。
经查,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需求”中“七、项目质量标准与验收要求”显示,“1.投标人完成本项目应达到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地方及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和行业与本项目有关的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并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标准、规范等不一致的,以要求高(严格)的为准。2.本项目验收将由采购人组织进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3.本项目连续2次验收未获通过,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第七章合同格式”中“第五条验收(若需要可另附验收协议)”显示,“验收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一次开箱合格率100%,开箱检验时双方皆应派员参加;(2)设备的数量、品牌、型号(规格)、主要技术参数与购销清单一致;(3)设备运行测试的技术性能及功能目标等与采购要求的一致;(4)质量合格证书、保修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等其它应当随箱的技术资料完整”。“附件”中“四、项目概述及总体要求”的序号1内容为“J大学现有一套车辆进校证管理平台,对所有进入校区的车辆进行审核登记管理。T校区车牌识别系统安装好以后,进校证平台里面进行了登记的已授权车辆信息能实时同步自动下发到该车辆识别管理收费系统,确保平台登记的授权车辆能自由进出T校区各个校门。此类车辆无需再单独到识别收费系统进行授权”。序号2内容为“与现有T校区北门车牌识别系统兼容的目标及要求:T校区北门于2017年安装2进2出识别系统,目前收费和运营状态良好。新安装识别系统后,所有正门或者西门出入的临时收费车辆,能经北门通行进行收费。反之,从北门进入校区的临时车辆,亦能从西门或者正门通行并正常收费。确保整个校区的车辆各个大门自由通行及计时计费”。序号3内容为“与W校园一卡通对接:限非摆闸系统能自动实时从W一卡通平台获取经授权的所有持校园卡的人员的卡片信息,自动同步授权给新安装限非门禁系统,确保持有校园卡人员能刷卡顺利通过摆闸。无需人工进行更新和授权”。
处理理由
关于投诉事项1,采购人可以结合实际需求设定相关要求。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需求”及“第七章合同格式”均对验收标准作出了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2、3、4,本项目采购的车辆识别系统、限非系统需与现有系统对接,供应商需了解现有系统接口的具体要求,并根据接口工作量评估相关费用。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明确现有系统接口的具体信息,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3、4成立,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J大学就采购需求编制问题限期改正。
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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