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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和咨询服务的三个转型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19-12-12 16:06:0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评标部部长王永锋:

代理和咨询服务的三个转型

关于代理和咨询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我有以下几个建议。

首先,从三个转型考虑代理和咨询服务问题。第一个转型是集中采购机构作为集中采购项目法定代理人的独立性和竞争性问题。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法》中的定义是非营利事业法人,但实际操作中,各地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定位始终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此存在很多争议。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关键在于其具有独立法人性质,《政府采购法》的修订应当思考如何在公共资源交易整合中保留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定性和独立性,而不是简单地把全部委托-代理关系定义为纯粹的市场合同委托关系。个人认为,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定性和独立性,主要体现在社会代理机构无法发挥作用的采购项目代理业务中,而集中采购机构的竞争性更多体现在一般性质的采购项目代理业务中。

第二个转型是构建责任清晰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建立绩效型政府采购制度,绩效反映在每一个政府采购主体身上,进而强调政府采购主体的责任,因此就有一个程序性的规范作用问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我们此前一直重程序轻结果,即重节支反腐轻履约评估,那么,应如何厘清政府采购当事人,比如代理机构、采购人、供应商的责任?《政府采购法》没有把评审专家列为政府采购当事人,但评审专家在实际的评审机制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由于采购人与评审专家的责任划分不清晰,导致政府采购的决定权由采购人转向评审专家,政府采购结果无人负责。这就要求构建责任清晰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让每个政府采购主体都承担应有的责任。此外,关于透明性的问题也值得关注。评审过程中,我们强调的是评审专家的信息保密、评审内容保密以及评审现场的过程保密,对评审结果只公布一些基本信息。强调信息保密的初衷是希望以此隔断供应商、采购人、代理机构、专家之间的围标串标行为,但在实际中发现,某个环节的信息保密对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作用有限,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庇护了相对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本次修法能否改变这种思路?建议公开采购过程,包括评审专家的打分,让评审专家对其打分负责。所以,在《政府采购法》的修订过程中,如何构建更加清晰的责任型委托-代理关系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第三个转型是开放和便利的转型。目前我国正在深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但是,由于每个省市的细化规定并未完全统一,供应商在参与全国各地的政府采购活动时可能会产生很大困惑,即同样的问题在这个地区可行,在别的地区却可能不行,甚至同样的问题在集中采购机构行,在代理机构不行。现行《政府采购法》的制度设计中也规定,财政部门要制定统一的招标文件范本、统一的合同模板,甚至统一的操作程序。修法时,各省市应有类似的趋同性,使供应商在任何地方参与政府采购都不会出现“个体”现象。

此外,我想强调,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以及社会公众不应对政府采购方式有偏见,每种政府采购方式都应处于平等地位。《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但在实践中很多政府采购项目不具备公开招标的性质,包括涉密采购、国际采购等。既然法律已明确了不同的政府采购方式及其适用范围,应当让社会公众去接纳它,而不应让公开招标成为责任人免责的护身符。从结果导向看,公开招标并不一定是最好、最优、最完美的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修订应考虑各种采购方式的平等地位及其适用范围。

而关于政府采购的专业化问题,即把评审专家的能力和作用转变为一种咨询服务,是未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方向。结果导向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中,如果以采购人作为判断标准,采购人更希望在决策过程中定结论,但目前的制度设计更多的是通过后期的履约验收来验证决策的正确与否,这一过程中往往会产生一些社会舆论。修订《政府采购法》时,能否把后置的结果审核前移至评审决策环节,使评审结果更具有说服力?能否通过透明的机制使评审结果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形式的基础上?之前很多社会公众和媒体的声音反映“政府采购只选投标文件做得好的供应商”,那么,我们应如何将投标文件和最后履约的实际能力契合起来?实践中,很多采购项目的争议都是由于采购结果不是建立在事实基础上而导致的,一些采购项目设定了很多条件,虽然供应商本身具备相应条件,但是在其投标文件中并没有体现出来。因此,代理机构应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招标文件的编制应让供应商通过正常的途径就能够反映出自身的能力和资质条件,而不是在投标文件中反映,进而保证评审结果更加合理。

《政府采购法》的修订不是简单地从“评审专家说了算”转变为“采购人说了算”,而是以结果为导向,这也是绩效型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方向。在这个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问题,需要抑制主体倾向性,发挥各方专业性,加强政府采购结果的衡量性,最后要求责任能够可追溯,这才是绩效型政府采购制度的应有之义。

(文字/马金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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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16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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