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采购报社主办 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理论实务 >> 理论前沿电子报 >> 绩效型采购制度中的代理和咨询服务改革

绩效型采购制度中的代理和咨询服务改革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19-12-12 16:03:12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聚焦《政府采购法》修订研讨会·修法研究提纲之“代理和咨询服务”】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政府研究所所长于安:

绩效型采购制度中的代理和咨询服务改革

推动政府采购代理和咨询服务改革,对于构建绩效型的政府采购制度非常重要。在现行《政府采购法》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处于比较中心的地位,但是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无法直接承担绩效责任。因此,应紧紧围绕绩效责任究竟由谁来承担这一中心问题,对集中采购机构和评审专家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集中采购机构主要依托于集中采购存在。根据改革的要求,集中采购要提高集中度,可能就不需要那么多的集中采购机构了。所以对于集中采购机构也要进行很大的调整。

目前在这方面考虑的问题大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将集中采购机构设立为法定代理机构,直接承担采购的绩效责任。现行《政府采购法》一方面规定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必须由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另一方面又规定由采购人进行委托,缺乏内在的一致性。建议以后凡是必须由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的,不再由采购人进行委托,同时由集中采购机构承担该项目的绩效责任。

第二,属于采购人自己采购的项目,由采购人承担绩效责任,也由采购人决定是否委托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并按照委托代理制度来进行。对于营利性代理机构的管理,目前已取消了一般的资质管理(即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转向依靠市场竞争。政府对这类代理机构的管理方式也应有所转变,实行符合市场竞争程序的制度管理、代理服务的标准管理和服务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管理。

第三,对于评审专家,原则上可将评审专家设置为咨询服务的提供者。专家主要提供专业意见,故属于咨询服务。如果需要专家参加决策,应要求专家承担履行公职的责任,例如承担渎职失职的责任。履行公职的责任不落实,专家不得参与采购决策。

代理机构和专家评审都是建立在专业需求之上的,专家的作用原本是提供专业意见,至于其意见是否被采纳则是另外一个问题。但是现行《政府采购法》把专业需求与决策权力结合在了一起,把提出意见和采纳意见的角色合二为一了。专家作为决策者之一,却没有能力承担责任。评审分离可能是一个重要的解决办法。政府可以发布服务标准指南,评审专家或咨询人员要达到一定的服务标准,才会被政府采购机构选择。




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16期第3版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第一份“中”字头的专业报纸——《中国政府采购报》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创刊!

《中国政府采购报》由中国财经报社主办,作为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服务政府采购改革,支持政府采购事业,推动政府采购发展是国家和时代赋予《中国政府采购报》的重大使命。

《中国政府采购报》的前身是伴随我国政府采购事业一路同行12年的《中国财经报?政府采购周刊》。《中国政府采购报》以专业的水准、丰富的资讯、及时的报道、权威的影响,与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国政府采购发展事业的脉搏与动向。

《中国政府采购报》为国际流行对开大报,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个版,全年订价276元,每月定价23元,每季定价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订阅方式:邮局订阅(请到当地邮局直接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