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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科研采购管理规定

栏目: 高校采购,电子报 时间:2019-11-28 16:23:5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东南大学:

调整科研采购管理规定

本报讯记者戎素梅报道日前,东南大学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对科研采购与合同管理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以更好地落实科研“放管服”要求。

该校规定,使用竞争性获得的科研经费采购仪器设备(含专用软件)及相关服务、耗材和外协服务等,学校集中公开采购限额标准由原20万元调整为50万元。其中,2万元-20万元(不含)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原则上通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东南大学仪器设备竞价系统”进行采购;定制类设备、仪器设备维保、专用软件、实验耗材等不适用竞价系统采购的项目,可由项目单位与供货商直接签订采购合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合同内容审核。20万元-50万元(不含)科研仪器设备(含专用软件)及相关服务、耗材等采购,应在“快速采购平台”发布采购公告,征集投标人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磋商、谈判等方式采购。2万元-20万元(不含)的科研外协服务,由项目单位通过校网上办事大厅应用中“外协支出申请”模块进行申请,由科研院负责审核。20万元-50万元(不含)的科研外协服务,在“快速采购平台”发布采购公告,征集投标人后,再由科研院或采购中心组织磋商、谈判,并对采购结果进行公示。

50万元到法定公开招标限额使用竞争性获得的科研经费采购仪器设备(含专用软件)及相关服务、耗材和外协服务等采购,由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等方式组织实施,且由资格预审优化为资格后审方式。此类采购项目需公开发布采购公告,公开征集投标人。其中,政府采购限额(100万元)以内的,须在校园网上发布;政府采购限额及以上的,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限额以内的项目,可自行选择评审专家,由采购中心从校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或由项目单位按3:1比例推荐校外专家进行评审。达到政府采购限额及以上的,原则上从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评审。对于政府采购限额以内且预计每年均会发生采购的科研项目,可积极探索一采二年(或三年)或资格入围方式,以简化采购程序。

关于科研急需设备和耗材的采购,该校规定,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资料,科研院应及时会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商。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应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采取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原则实施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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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12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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