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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标准以下采购方式选择面临“岔路口”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19-11-21 16:48:4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有问有答】

限额标准以下采购方式选择面临岔路口

本报记者 杨文君

问题

近日,本报报道的一起案例引人思考。某采购项目的预算未达到当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采购人担心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引起争议,而又对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政策把握不准,遂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经审核,财政部门批准。面对这一案件,不免让人发出三连问: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应采用何种采购方式?此种情况需要向财政部门报批吗?公开招标方式才是最保险的吗?

回答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也可以选用其他采购方式。

实践中,我们经常听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转为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但针对限额标准以下,非公开招标转公开招标的逆向选择问题却很少有人提及。

对此,业内专家的答案却是一致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及其他采购方式。

海南菲迪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彭时明告诉记者: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必须的门槛,它并不限制可以,或者说,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既可以采用其他采购方式,也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核心问题在于所采用的采购方式是否有利于实现采购目标。换言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限制的不是该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得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这同制造业技术标准的选用是一样的,可以选择比法定标准更严格的标准。

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张志军也表示,相对于其他采购方式而言,公开招标方式具有公开透明程度最高、项目竞争最为充分的特点,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法定的主要采购方式。因此,对于项目预算没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也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

——对于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活动开始前,不需要报财政部门审批。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条法处处长林日清表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二十七和二十八条的规定,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无须获财政部门批准,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又需要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才需要获得财政部门批准。

在实践中,采购人即使向财政部门报批,财政部门也不应该接受并处理该事项。多数专家认为。

实际上,案例中的采购人和财政部门做法都有不妥之处。彭时明指出,一方面,采购人无需申请,自己有权选择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另一方面,财政局批复失当,如果批复不是同意,而是告知采购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无需审批,采购人可自主决定,责任自负就对了。

对此,张志军持有相同观点: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该类项目是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在于采购人的自主权。张志军说。

——采购人在自主权范围内,应依据项目特点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

总有人认为,公开招标才是最佳的采购方式,仿佛带上了公开二字,就是最阳光透明的了。殊不知,公开招标在一些紧急采购项目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项目中也是不匹配的,其也会带来程序复杂、效率低下等问题。记者在平日的采访中,此类声音常有伴随。

的确,面对案例中的情况,采购人可以行使自主权进行选择,但也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慎重选用合适的采购方式,不应当把不适合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也强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如采购人把采购需求不明确的技术复杂项目、采购金额过小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通用标准货物等,强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就明显不太合适了。张志军给出了明确的答复。

此外,林日清强调,对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如果其预算在招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限额以下,则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采用非招标方式,而不能采用招标方式。否则会引起《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法律适用的困境。

延伸阅读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和竞争性磋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的有关规定,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货物、服务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货物、服务项目,可选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货物或服务,可选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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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10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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