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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设置“类似业绩”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19-10-21 17:39:5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聚焦业绩评审】

如何合理设置“类似业绩”

■ 李莹 宋泽备

某县融媒体中心委托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的“融媒体中心建设设施采购项目”,在招标文件发售期间被供应商书面质疑,质疑事项之一为评标标准中的“融媒体相关业务建设业绩”(根据业绩个数给予相应分值)评价分,其系特定行业业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代理机构回复称“融媒体”是一个理念、一个词语,并非“行业”,采购项目为融媒体建设,将相关业绩作为评价指标符合规定。

质疑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向采购监督部门提起投诉,采购监督部门驳回投诉,理由为:业绩分基于融媒体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目的是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且着重强调了业绩是融媒体相关业务建设的业绩,即类似业绩,并保证了具有融媒体相关业务建设类似业绩的潜在供应商的数量,确保了项目的充分竞争。

那么,在实践中,供应商如何正确判断招标采购文件中是否存在“特定行业业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制定评分标准时,如何合法合理地设定产品类似业绩,从而确保购买到期望产品或服务?结合采购项目中存在的一些比较特殊的“类似业绩”,笔者提醒相关当事人理性对待。

特别的产品只能归属特定的行业

某些项目采购的产品只能归属于某个行业,比如疫苗,最终产品的使用单位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又如“天网工程”,实施单位为公安部门。

这类产品的采购,一旦设置类似业绩,必然可引申为“特定行业业绩”,实操中,采购人基于对项目的实际需求,将业绩作为评分标准,就可能涉嫌违反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然而不能设置业绩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采购人的自主采购权利,对采购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还有一部分产品,因为其特性,会让人有专属特定行业的感觉,因而给供应商产生了推论和联想的空间,导致质疑投诉案例的发生。

如开篇提及的“融媒体建设”,其是将广播、电视、报纸等不同媒体进行全面整合,实现“资源通融、内容兼融、宣传互融、利益共融”的新型媒体。该项目绝大部分的采购人均为各地新成立的“融媒体中心”,所以难免让质疑供应商认定其为“特定行业”,但实际上,融媒体建设不只发生在政府宣传部门,大型国有企业、传统媒体机构也在开展类似项目。

无独有偶,在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药管平台(三期)软件开发项目”的采购项目中,招标文件提出的“类似药械管理系统软件开发项目的业绩”也遭到质疑投诉。最终,财政部驳回投诉,支持了该类似业绩的设定。显然,业绩并没有指定“卫计行业”,而“药械管理系统”也并非仅仅使用于卫生计生(现为“卫生健康”)行业,如市场监督中的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生产企业的自有药品器械管理系统等,均为类似业绩。

但可想象,如果在上述的产品业绩要求中加上行业名称(或单位名称,即构成“行业+产品”),如医疗机构药械管理系统、融媒体中心融媒体业务建设,即使与项目特点相适应,将其认定为“特定行业业绩”也属情理之中。

业绩要求应立足于项目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以下简称《释义》)对“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了例外阐述:“如医疗机构的物业服务项目,由于医疗机构物业服务必须具有医疗污染物处理经验的特点,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供应商提供类似医疗机构服务的业绩”。

此类“特殊待遇”项目,实践中偶有发生,按照《释义》所述,需要满足两个前提,一是从项目本身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设置评分标准;二是保证供应商的数量具有竞争性。

不过,相关当事人更应该研判项目的特殊性在哪,是否经得起推敲。比如某残疾人康复采购中心的“组建残疾人游泳队、田径队、象棋队、盲人乒乓球队、盲人跳绳队集训工作”项目,针对残疾人特点,供应商所具有的手语教学、盲人引导等经验尤为重要,因此,将“残疾人集训”作为类似业绩,便无可非议。相反的案例,某高校采购法律咨询顾问服务,要求供应商具有高校法律顾问的业绩便不妥当,因为高校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不特殊,无需类似经验。

政府采购业绩不属于特定行业业绩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招标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业绩证明材料常常包括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或者直接要求投标产品具有政府采购项目类似业绩。针对此种情况,也出现过质疑投诉案例。

如某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要求提供政府采购业绩,且每一项5分,对该评分,有供应商质疑认为,产品通过医院(包括民营医院)自行购买,并非政府采购项目,但也应当算作业绩,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政府采购业绩为特定行业,对供应商构成了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那么,政府采购业绩算特定行业业绩吗?在笔者看来,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政府采购主体包含各种行业,而并非一个特指;其次,政府采购跟一般的商品买卖行为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参与供应商需要对政府采购的付款方式、合同条件、资格要求等有一定的熟悉和了解。在政府采购项目中要求其产品具有类似业绩,实质上就是对供应商履约经验或能力的评价,不能定义为特定行业。

(作者单位: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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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01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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