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强化专家管理规范评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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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强化专家管理规范评审行为
该市财政局制定《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本报讯为加强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出台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规定,日前,深圳市财政局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分别对评审专家的选聘与解聘、评审专家的权利与义务、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以及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有了明确规定。
首先,《办法》明确,对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深圳市财政部门是评审专家的主管部门,履行的职责主要包括:统一建设和管理深圳市政府采购专家库;制定评审专家聘任条件;审核评审专家资格、聘任评审专家;建设维护评审专家管理系统;监督管理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对在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组织评审专家进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培训;对在本级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机构和评审专家提出的申诉进行核查和处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中评审专家使用的监督管理。同时,《办法》提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机构)申请使用评审专家,要履行以下职责:提出专家抽取的申请;对评审专家的评审过程进行现场管理;对评审专家的评审质量进行评价和反馈;向采购项目所属同级财政部门反映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现场记录并保存证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其次,对于评审专家的选聘与解聘,《办法》规定,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工作需要,按照“满足条件、择优选聘”的原则,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或专家自我推荐等方式选聘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在申请时应做出承诺,并按照承诺履职尽责。评审专家申请实行自愿原则。自愿申请且经选聘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应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恪守评审纪律,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独立承担责任,切实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监督。评审专家分为普通专家、资深专家和行业特备专家。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获得评审专家资格的专家应当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财政部门建立评审专家的奖惩淘汰机制,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办法》明确了评审专家的权利与义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进行独立评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妨碍评审专家依法独立履行职责。
第四,对于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办法》规定,市财政部门统一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系统,为招标机构开通专家系统网络终端。专家抽取采取“随机抽取、语音通知”的方式,在系统设定时间内,自动执行专家抽取。同时,《办法》提出,招标机构应当指定专家申请专员负责评审专家的抽取申请。专家申请专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是根据招标文件合理选择专家评审品目;二是填报项目的专家申请信息,及时、准确提交专家抽取申请;三是跟踪专家系统的自动抽取,对未抽满的申请单及时进行修改;四是向财政部门反馈专家申请和使用中出现的问题。评审专家的抽取应严格按照评审专家抽取规则执行。专家管理系统根据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评审专家年度考核结果等因素设置阶梯抽取概率。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时,由招标机构书面告知采购人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招标机构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中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评审专家可以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中查询本人职责履行情况记录,并就有关情况做出说明。评审专家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中记录招标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评审专家酬劳标准由市财政部门根据该市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原则上酬劳标准随该市物价水平变动情况适当调整。采购人代表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第五,对于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评审专家聘任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重新启动聘任程序。为保障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随机性,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得长期固定参与某一类项目的评审工作,财政部门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可动态调整评审专家的参评品目或参评类别。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设置扣分情形并记录评审专家的参评行为,招标机构或采购人对评审专家的履职行为进行评价。评审专家年度履职评价基本分为100分,评审专家存在扣分行为,将扣除相应分值。年度量化评分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以下为“不合格”。市财政部门另行制订评审专家的履职评价评分标准。招标机构和评审专家分别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照评分标准,对参加评审活动的履职情况开展互评。
(艾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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