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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PPP时代”管理问题探析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19-09-09 17:04:3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后PPP时代”管理问题探析

■ 王启龙

根据财政部PPP中心数据,截至20196月末,2014年以来共累计PPP项目9036个、投资额13.6万亿元;累计落地项目5811个、投资额8.8万亿元,落地率64.3%;累计开工项目3446个、投资额5.1万亿元,开工率59.3%

从官方统计数据不难看出,一方面,PPP模式已成为中国经济稳增长重要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大量PPP项目开始进入落地阶段。受限于地方财政承受能力10%“红线”的约束,在新增PPP项目速度放缓后,地方政府的工作重点逐渐转向管理,“后PPP时代”已然来临。新阶段如何管理好PPP项目,促进PPP项目健康发展,这些都值得思考。笔者曾为某落地PPP项目提供了建设期的全过程咨询服务,通过对建设期及运营初期的调研和分析,并走访其他落地项目,总结出以下几点建议,供管理者参考。

一是厘清政府与社会资本职能,实现角色转变。

即使经过多年的政策普及和规范化整改,有些地方政府管理者对PPP模式的认知仍然存在一定的误区,仅将其视为一种新的融资渠道。有的地方政府还区分不清实施机构和建设单位,过多参与项目建设工作,如在PPP合同中规定政府有权参与采购、有权参与项目的变更等。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政府方未厘清其与社会资本的职能关系和工作界限,对项目管理干涉过多。这种安排既使具体管理者疲惫不已,也束缚了社会资本的建设管理优势,没有实现PPP项目提高建设管理效率的初衷。

PPP模式一方面要缓解地方财政的支出压力,另一方面还要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效率。为了更高效地满足社会大众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诉求,更有效地利用好政府行政资源,政府有必要放管结合,转变角色,从项目参与者真正转变为监督管理者,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的积极性,发挥其建设优势。

二是强化管理人员合同意识,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

PPP项目的合作周期一般为10-30年,且涉及投资、建设、管理等诸多内容,因此项目文件具有合同体系关联性强、内容专业性强的特点。由于大多数PPP项目的交易结构设计、合同编制都由咨询公司完成,在对合同的理解上,实施机构的人员存在“先天不足”,容易出现理解不到位、误解合同条款的情形,对合同中融资交割、建设进度、履约保函等关键事项缺乏必要的督促和管理。这极有可能导致资本金到位不及时、贷款进度滞后、建设成本超支、建设超期等问题,继而影响项目建设的质量,为PPP项目后续服务费结算、运营、移交留下隐患。建议在PPP项目落地后,及时明确项目管理人员的分工和责任,组织合同管理培训,加强合同条款认知,尤其是对违约条款及事项形成分级预警,防微杜渐,避免严重违约事件和重大争议的发生。

绩效考核作为PPP项目合规的重要标志和管理的重要抓手,应被管理者予以重视。一般来说,PPP项目绩效考核包括建设期绩效考核、运营期绩效考核以及移交阶段绩效考核。完善、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在避免政府固化支出的同时,还能够激发企业的积极性。

三是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提高部门协同效应。

由于PPP项目前期涉及多个部门,根据政策要求,项目实施方案需要进行联审及政府审批。在PPP项目运作之初,往往成立诸如某PPP项目指挥部、PPP项目办公室等政府协调的临时机构,这些机构在项目落地后基本就名存实亡了。此时,项目的推进主体由实施机构变成了项目公司,项目推进却没有了之前的“便利”。PPP项目落地仅靠实施机构的支持是不够的,仍需财政、发改、土地等多个部门的配合。缺乏必要的工作机制会导致工作效率低下,缺乏必要的责任分工会导致推诿,进而严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建议政府建立各审批部门的协调机制,如定期的联席会议、设立各部门联络人等,制定长效的PPP项目管理制度,将部门协作纳入干部考核体系中,提高部门间的协同效应。

四是重视咨询机构作用,发挥第三方优势。

随着PPP项目近几年的发展,咨询机构的作用已被广泛认可。一般来说,PPP项目从发起到签约都有咨询公司保驾护航,全程协助实施机构完成各项工作。但项目落地后咨询机构的作用还未引起地方政府的足够重视。由于部分PPP项目存在前期论证不充分、社会资本报价不理智等情况,导致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大量变更和争议事项,在进行谈判之前需要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的评估。在谈判桌上面对社会资本的谈判团队,地方政府更需引入专业的咨询机构来弥补弱势。选择一家经验丰富、专业性强的咨询公司对PPP项目的顺利实施十分重要,咨询工作为地方政府带来的价值是不可估量的。

五是理性面对“分手”,打通退出通道。

社会资本的退出机制是PPP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发改委、财政部等出台的相关文件为退出提供了政策依据。PPP项目落地后,社会资本方的退出方式一般有股权变更、提前终止、项目移交等。有些项目股东完成了阶段性工作后,确实存在退出需求,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建设期结束后,就完成了其专业领域的工作,继续担任股东的意义不大。有些项目股东在建设期因融资、母公司经营状况等原因无法继续担任,为保障项目建设,应让有能力的社会资本来取代。出于保护政府利益等多方面原因,PPP合同对退出一般都设置了“事先征求政府部门同意”、股东必须持股满多少年等条款,变相增加了退出难度,给双方都设置了障碍。当发生退出事项时,容易陷入激烈谈判并导致其他违约事项的出现,最后往往要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退出。建议地方政府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制定灵活的PPP退出机制,在制定合同时充分考虑多种因素,制定保障预案,在面对“分手”时能够准备充分,理性对待。

进入“后PPP时代”以来,PPP项目的建设运营将面临越来越多的困难和挑战,需要每一方参与主体的努力,回归PPP的本质,不忘初心,方能促进PPP事业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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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91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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