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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为“业绩”遮望眼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19-09-02 17:49:4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聚焦业绩评审】

编者按:《中国政府采购报》编辑部近日常常收到这样的询问:业绩能作为评审加分项吗?应该怎样设置?同类业绩如何定义?据了解,针对业绩,实践中有着花样百出的案例,对业绩加分也总有争议。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几位业内专家,给采购实践予以一定的参考。

莫为“业绩”遮望眼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阅览篇篇公告,翻看份份标书,“业绩”一词广为关注,也被业内人士称为一件有意思的事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业绩作为考核供应商履约能力的一项重要指标,却经常涉嫌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在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该如何设置评审加分项,定义同类业绩?让供应商莫为业绩遮望眼,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此类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

业绩加分要恰如其分

“自某年至某年须具有1个(含)以上合同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相关服务。”

“供应商需要从事某行业2年及以上。”

“用户反馈意见作为评审因素。投标方提供合作并服务于某部直属院团舞台设备的售后维护保养的用户反馈意见,必须对投标方作出‘满意’或‘优秀’的评价。每提供一份2.5分,满分20分。”

……

这样的业绩评审加分要求,在过往案例中并不少见。那么,业绩能否作为评审因素?又该如何设置加分项?

“业绩不能设为资格条件,但能够作为评审因素,并应合理设定。”业内专家一致认为。

政府采购专家吴小明告诉记者,如果要将业绩作为加分项,应注意以下四点:一是关联性,所要求的内容应当与保证质量、服务有关;二是非指向性,不能指定特定的行业、区域、产品和供应商;三是竞争性,符合条件的应有3家以上的供应商;四是适当性,分值应“适量”,不宜过多。

“财政部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对业绩加分都有提及,财政部第4号指导性案例就是对‘关联性’的说明,”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条法处处长林日清说,某物业消防运行服务项目招标公告的“供应商资质要求”规定了供应商“自2013年至2015年须具有1个(含)以上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物业管理服务”业绩的内容,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因为,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具有直接的关联性,招标文件中将供应商具有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实质上属于以营业收入排除或限制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构成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非指向性可以参考财政部第十一号指导性案例。”吴小明说,Z歌剧院舞美灯光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将“提供合作并服务于W部直属院团舞台设备的售后维护保养的用户反馈意见”设置为评审因素,考虑到W部直属院团的舞台设备与其他院团的舞台设备没有实质区别,上述评审因素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为特定主体服务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事实上,业绩加分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财政部第六百八十号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为例,在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工程(农业农村部建设部分)-应用软件开发、标准规范编制、系统培训项目中,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设置“涉及农业项目的专业特点或业务流程或其他有关内容的应用软件开发信息化建设项目业绩”的评审因素,属于以特定行政区域及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但最终的处理决定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招标文件有关评审因素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这个案子同财政部第十一号指导性案例的投诉事项相似,但结果却相反。这就说明,有些通用类项目,将业绩特定指向某行业是不妥当的,但对于一些特殊项目,则需要这么做。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工程这个项目较为特别。”吴小明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禁止的是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并没有禁止把业绩作为评审因素,但分值设定不宜过高。”新华社办公厅刘涛指出,业绩只能证明供应商此前做过类似的项目,但是无法证明做得怎样,现在也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的方法去评估这种过往业绩的履约情况。

“其实,对于业绩分值上限的设定,并没有相关法条加以明确说明。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一般设为10分以下,有些地方设置为5分以内。”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三科科长解继涛告诉记者。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以下简称《释义》)对业绩加分也有建议说明。其指出,在理解和适用《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上,应当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给予区别对待。一是采购项目需要供应商具有类似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可以设置全国性的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或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二是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供应商提出类似业绩要求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加分标准。如医疗机构的物业服务项目,由于医疗机构物业服务必须具有医疗污染物处理经验的特点,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供应商提供类似医疗机构服务的业绩。此类业绩要求,主要是从项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目的是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在实践中,对于此类业绩要求不能一刀切地认定为“特定行业的业绩”而禁止。但是必须注意的是要保证具有类似业绩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数量,以确保采购项目的竞争性。

同类业绩应量体裁衣

“同类业绩”“类似业绩”等字眼经常出现在一些招标文件中,《释义》在对《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解释中也有提及。于是,很多人问道:“何为同类业绩、类似业绩?”

刘涛认为,同类、类似业绩的判断,一方面可以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或政府采购品目分类加以辨别,另一方面还要看采购项目与供应商提供的业绩证明是否类似,但是要注意这里的“类似”是在行业划分之下的采购需求类似,而非地区、领域或者采购人基于本单位特定要求的类似,是宏观的而非具体的。比如物业服务,要求供应商具有机关事业单位的物业服务业绩就不合适,因为除了那些特定领域,如医院、核材料研究机构等的物业服务有其特殊性,其他的都大同小异,不外乎安保、保洁、绿化、设备维护这些服务内容。

针对这一问题,记者还采访了几位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他们均表示,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都是专家组界定,不同类型的项目提供相应类型的业绩。

“不能对同类业绩设定刚性标准,一般由评审委员会根据项目的类型、规模来判断。”解继涛指出。

对此,广西广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德能持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有些招标文件不对同类或者类似作出界定,全部由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是不合理的,这属于评审标准不具体、不细化的表现。缺乏明细的评审标准,评审专家往往无从着手,只能靠“人品”,存在评标结果不公平和引发质疑投诉的风险。另外,有些招标文件对同类或者类似“乱定义”,设定内容同招标采购需求、质量要求等毫无关系,有倾向于某个投标人的嫌疑或故意为某个投标人加分的情况。

“ 同类的‘同’,类似的‘似’都应当与采购项目的特点相符合,与采购需求、货物质量、质量标准相符合,而不是随意设定,更不是为了某个投标人设定。”沈德能强调。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六百八十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工程(农业农村部建设部分)-应用软件开发、标准规范编制、系统培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1841STC41150)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飞梭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517701-485

被投诉人1:农业农村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18号楼102

被投诉人2: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为:招标文件设置“涉及农业项目的专业特点或业务流程或其他有关内容的应用软件开发信息化建设项目业绩”的评审因素,属于以特定行政区域及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2,经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招标文件有关评审因素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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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89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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