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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生意”能否获得政采允许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19-08-29 18:15:5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有问有答】

“夫妻生意”能否获得政采允许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问题

近日,《中国政府采购报》编辑部收到这样一则询问:夫妻双方分别为两家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那么,他们能否参与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

回答

“这是一个老生常谈又屡见不鲜的问题,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并没有明确要求,因而更需要讲清楚。”采访中,许多业内专家这样表示。

面对上述问题,业界出现了两种观点。

业内人士罗道胜认为,个体工商户是以自然人的资格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只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即可,这也是法律允许的。但如果夫妻两人分别为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且同时参与政府采购投标,就要另当别论了。“因为夫妻二人的收入为他们的共同财产,就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同性质情况,且涉嫌围标、串标,关键是违反了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

“上述行为应当判定为无效投标,夫妻二人在一方参与政府采购的情况下,另一方应当回避。”罗道胜进一步指出。

另一种观点则表示,针对“夫妻生意”这种情况,法律法规“没说不行,就是行”。

“法律法规未限制,只要双方不存在控股和管理关系就可以参与政府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以下简称《释义》)对《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有更为具体的说明。”山东省潍坊市财政局蒋守华告诉记者。

记者翻看《释义》的第70页—72页后发现,其对供应商的限制规定确实没有提及“夫妻关系”这一概念。其仅指出,具有关联关系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具体情形包括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或者管理关系的两个单位。需要注意的是,《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所规定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而不包括间接的控股或管理关系。例如,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本条所规定的的直接控股关系。

广西广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德能指出:“但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种‘夫妻公司’一般有串标嫌疑,实际操作中,遇到该情形要认真排查。去年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就有一起类似案例,参与同一项目的两家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夫妻关系,最终被认定为串标。”

此外,尽管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夫妻店”加以明确要求,但许多招标文件对夫妻关系更为“敏感”。如,四川省科学城医院热断层扫描系统公开招标公告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夫妻,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分行后勤服务外包项目入围(二次公告)公开招标公告指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能与农业银行高管及使用需求部门、采购部门关键岗位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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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88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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