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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开强制进场、乱收费、资源重叠“三座大山”

栏目: 理论前沿,政采要闻,电子报 时间:2019-08-26 18:20:2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63号文四周年回眸③】

搬开强制进场、乱收费、资源重叠“三座大山”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自从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以后,某地一家社会代理机构的业务员小李为进场交易的事儿忙得焦头烂额。“以前,我们发个公告只需要几分钟,现在,我们所有受委托的政府采购项目全都要按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规则来办,有时一个招标公告的发布需要等四五天,不进场交易还不行。”小李很无奈。

强制进场、收费标准不一、资源浪费……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的采访过程中,围绕政府采购业务的这一系列问题被连连吐槽。“只有根治交易乱象,平台整合才能更规范。”业内专家一致认为。

强制进场引发重重问题

当被问及强制进场这一话题时,记者却收到了众多采访对象的反问:“您说的‘场’是指有形的物理场所,还是无形的网络平台?”

在这一问题的引领下,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各地基本上都建立了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政府采购项目一般也都进行线上操作,从这一角度来看,政府采购项目几乎都已“进场”。然而,仍有很多地方强制政府采购项目进入统一的物理场所交易,除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许多社会代理机构经办的项目也要入场,导致乱象丛生。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之后,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贯彻落实63号文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在谈及推进政府采购场所资源整合时,该负责人明确表示,具备评审场所的集中采购机构要按照国家统一的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对现有场所进行改造,以满足政府采购评审、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在保障政府采购项目交易效率的基础上,集中采购机构应允许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现有场所进行交易,并遵循非营利原则,对所有入场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不得违规收取费用。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能实现交易信息与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共享并符合监管要求的,其所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在现有场所进行交易,也可以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然而,实践中,不少地区却硬性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必须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业务,将进场交易等同于完成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工作。层层审核,项项报备,这样的进场交易让许多社会代理机构的项目经办人员苦不堪言。“现在我们到他们(交易中心)的场地办事儿,需要提交很多纸质材料,而这些本来是可以通过互联网电子传送的。这无疑削弱了信息化的优势,增加了采购的时间成本。”一位经常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某社会代理机构项目经理透露。

西部某省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则认为,尽管问题重重,事实上,各地根据监管需要因地制宜要求进场交易的做法很难定性为对与错。此种形式在规避暗箱操作,提高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

关于进现场交易合理性的探讨,许多受访者均表示不能“一刀切”。

“理论上讲,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不用进现场,因为其没有太多需要线下监控的环节。但我们现在面临一个问题,如果不进场,有些数据无法对接到线上系统,为后续工作带来许多麻烦。”北京市某区政府采购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

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王周欢指出,如果是在有形场地进行政府采购交易,各地可以根据监管需要来定。至于哪些项目该进场,哪些项目没必要入场,不能一概而论。

“更何况进场交易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到物理场所操作,只要是过程可被监控的就可以,一般通过网络平台就能实现。”天津开发区先特网络系统有限公司公采事业部经理钟伟表示。

收费现象加重交易负担

“我们中心经办的集中采购项目是不收费的。”深圳市龙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冯艳玲告诉记者,集中采购机构属于事业单位,其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不需要收费,更不能收费。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不收取任何费用。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也明确提出,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遵循非营利性的原则,不得对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违规收取费用,也不得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现场监督人员支付评审费、劳务费等报酬,增加政府采购成本。据记者调查,乱收费这一现象主要发生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社会代理机构的业务来往过程中。

“除了进场交费,我们还要在当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注册备案获得相应密钥,这一过程也是收费的。更让人无奈的是,密钥每年一更新,这也就意味着每年都要交费。”东部某省一家社会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指出。

“目前来讲,我知晓的收费项目一般包括场地费和服务费,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否借此机会盈利无从得知,毕竟各单位性质不同,有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有的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还有的是国有企业。”某地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此外,收费标准不一现象也时有发生。经常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的一家供应商负责人透露,购买一份招标文件是交400元还是600元,缺乏统一的标准,而有些采购项目提供免费的电子招标文件。

王周欢表示,乱收费现象今后是要加以治理的,这也是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财政部近日发布的《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包括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招标文件的费用等,未来都应统一加以规范。

资源重叠推高交易成本

“按照63号文的相关要求,建立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目的之一就是整合资源,降低交易成本。”王周欢认为,所谓的整合资源,包括信息系统、评审专家、供应商、商品数据等各项资源。

然而,记者采访发现,重复部署、多头管理是各地的“通病”。在政府采购业务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的过程中,资源非但没有实现共享,还造成了种种重叠与浪费,进一步提升了交易成本。

以交易平台信息系统建设为例。此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就关于贯彻落实63号文回答记者提问时,谈及推进政府采购信息系统整合的问题时表示,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标准和规范,整合本地区分散的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加快建设全行政区域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逐步推动本地区所有政府采购项目进入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按照《方案》的有关要求,实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信息共享。这一构想,却在实践中屡屡“碰壁”。

“财政、建委之前都有各自的电子平台,发改委现在牵头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这些平台互相交叉,目前资源共享尚未实现。另外,无论是搭建无形的电子平台,还是建设有形的交易场所,不同业务的主管部门大都要求相应的服务公司来负责,这必然造成资源上的浪费。”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府采购中心一位工作人员坦言。

西部某地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当地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有一个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另外一个线上交易平台,采购中心发布的各类公告需要同步到两个平台上。

“我们在负责给各地搭建政府采购管理网络平台时,经常遇到与原有系统、与其他业务系统的对接问题,这一过程确实存在资源重叠与浪费的情况,也无法很好地解决。”一位供应商代表指出。

上述现象不一而足。“举个简单的例子,我现在要查湖北省某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所有信息,无从查起,也查不到,63号文提出的资源共享还远未达到。”湖北省汉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倪剑龙告诉记者,异地评审、网络评审,甚至是“滴滴评审”,这些在未来都是有可能实现的,但前提是实现真正的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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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87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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