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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投诉处理阶段如何选择专家协助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19-08-15 17:28:1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有问有答】

质疑投诉处理阶段如何选择专家协助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问题

近日,《中国政府采购报》编辑部收到这样一则询问:某公开招标项目,在质疑投诉处理阶段,如果需要专家协助,是邀请原参与评审的“老专家”,还是启用一批“新专家”?

回答

“一般情况下,应当邀请原评审专家来协助处理质疑或投诉。”这是众多专家给出的答案。

“邀请原项目的评审专家,相关法律有明文规定评审专家应配合质疑投诉。”政府采购专家陈志仁指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另外,《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也明确规定,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依据上述规定,在质疑投诉处理阶段,如涉及评审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等与评审活动有关的事项的,一般情况下,应当组织原评审专家协助处理;如因处理质疑投诉事项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可另行组织相关专家从事检验、检测等相关工作。”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张志军表示。

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徐赵鸿跳出质疑投诉处理阶段,指出了重新组建评审专家的另外一种情况。“重新组建新评审专家的适用情形较少,除了质疑投诉阶段,还有一种法定情形可以重新组建评审专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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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84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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