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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9-08-01 18:50:4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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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乐佳超报道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将于812日完成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政府采购对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市场主体平等对待,不得以不合理条件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征求意见稿提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对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市场主体平等对待,不得以不合理条件进行限制或者排斥。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已经实行电子化交易的,原则上不得要求市场主体另行提交纸质材料。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法公开交易目录和交易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在政策制定方面,征求意见稿强调,行政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得出台或者提交审议。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有禁止、限制不同所有制或者不同地区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参与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等14类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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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80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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