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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需把握好三个问题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19-07-22 18:57:2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需把握好三个问题

■ 王建文

在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采购当事人往往存在重项目操作流程、忽视委托代理协议签订情况的现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谈采购人与集采机构正确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需要把握的三个问题。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主体的合法性

委托代理协议适用于《合同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双方,应当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即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一些采购人,如行政机关的下属事业单位隶属于主管部门,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直接和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可由其主管部门代签协议,或者由其主管部门授权其与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另外,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双方的签字人必须是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如法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签字无效,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也无效。委托代理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签订。

必须明确委托代理事项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事项主要有:一是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采购方式等。采购人应申请落实项目资金,按照法律规定选择政府采购方式,需要报监管部门进行采购方式变更或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提前办好相关审批手续。二是具体委托事项。以单个采购项目的委托为例,委托事项应包括编制与发布采购文件、对采购文件技术与商务条款向供应商公开征求意见或进行专家论证、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公告、依法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包括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组织项目的开标与评审工作、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发送中标(成交)与未中标(成交)通知书、组织答复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等。三是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委托代理协议的核心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要坚持有利于采购工作的开展与委托双方权责对等的原则。采购人的权利包括提出采购需求,确认、澄清或修改采购文件,确认中标(成交)结果等,同时负有向集采机构提供项目的详尽采购需求,派采购人代表参加项目论证、质疑答复等采购活动,对确定的采购需求就技术条款的询问和质疑及时进行书面答复等义务。四是委托代理服务费用。集采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一般不收取委托服务费。五是争议与违约处理。当发生争议或违约时,应坚持友好协商原则,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向对方主管部门进行通报,由对方主管部门调解,或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通报。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代理协议内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方式

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目前没有统一的签订方式,实践中,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是一事一委托,即采购人与集采机构就单个政府采购项目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这种做法的优点是可以针对单个项目的具体情况与特点,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缺点是每个项目都要签订委托协议,无论对采购人还是集采机构而言,都较为繁琐,工作量大。采购金额较大或社会影响力大的项目多采用这种方式。

二是批量集中委托,即采购人与集采机构按照年度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参照《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073)第二十四条规定,采购人主管部门可按照年度与集采机构签订一揽子委托代理协议,统一拟定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权利与义务条款,对于个别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这种做法的优点是集采机构只需每年和采购人签订一次协议,大大减轻了工作量,因而为不少集采机构所采用;缺点是协议内容比较宽泛,无法反映项目的实际情况与采购人的个性化需求。

三是声明方式委托,即以单个项目委托书声明方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集采机构或监管机构通过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制定统一的委托代理协议范本,上网公布协议范本的内容;采购人在委托单个项目时,在项目委托书中声明认可委托代理协议范本的内容条款,并对持保留意见的条款进行明示,无需签订单个项目的委托代理协议。这种做法同时吸取了签订单个项目委托协议与签订年度委托协议的优点,基本上不增加采购人与集采机构的工作量,不失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一种有效尝试。

(作者单位:山西省太原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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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77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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