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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政采八大举措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政采头条,电子报 时间:2019-07-15 19:22:1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优化政采营商环境系列报道】

湖北政采八大举措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该省财政厅日前发布《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助力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订单,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本报讯记者袁瑞娟报道预留政府采购份额、执行政府采购评审优惠、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支持合同融资、及时支付采购资金……近日,湖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分别从预留政府采购份额(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等八个方面提出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此举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财政着力的重点,政府采购制度作为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发挥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目标中的作用。”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中明确了政府采购促进民营经济及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要求和具体措施。但从湖北省的情况来看,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引领和示范作用发挥不够,部分单位对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认识不到位。“制定我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细化各项政策措施,可以推动各项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在我省落地。”该负责人介绍,《实施意见》共分为四大部分,即:提高思想认识、实施范围、具体支持措施、加强监督管理。

第一,《实施意见》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地位入手,强调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思想认识,准确把握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落实要求,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政府采购在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中的作用。

第二,《实施意见》明确了政策实施范围,包括采购主体范围、中小企业的范围。即,采购主体为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中小企业应当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小企业包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第三,《实施意见》分别从预留政府采购份额、执行政府采购评审优惠、加强示范推广等8个方面,提出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一是预留政府采购份额。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年度预算执行中,政府采购预算调整要统筹考虑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问题,保证调整后预留给中小企业的采购份额比例符合本《意见》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下同)中注明该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二是执行政府采购评审优惠。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并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比例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三是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中小企业信用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支持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采购文件工本费、中标服务费。鼓励采购代理机构以电子采购文件替代纸质采购文件,降低采购文件工本费;四是精简证明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五是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小微企业发展。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六是支持合同融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搭建服务平台,推动有需求的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特别是中小企业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采购人应当积极支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提供便利;七是及时支付采购资金。采购人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应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建立预付款保函制度,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保函的,采购人可以提前预付部分货款。采购人应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跟踪管理机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八是加强示范推广。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为中小企业新业态新模式产品和服务应用推广搭建平台,通过培训指导、提供咨询服务等方式,促进供需互动。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和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等平台开辟专栏,推广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采购人应加强采购需求研究,积极使用满足采购需求的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产品,推动本部门创新产品的应用。

第四,《实施意见》提出了四项加强监督管理的措施:一是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实施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提高采购文件编制质量,不得在采购文件中设置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条款,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是依法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三是依法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切实维护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四是加强日常监管。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指导和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要求,强化内部监督,提升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水平,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严格审核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大的市场空间。”上述负责人表示,同时加强中小企业诚信管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非法谋取中标(成交)、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小企业,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督促中小企业恪守诚信、依法经营,为诚信守法的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竞争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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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75期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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