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采购报社主办 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实务操作 >> 实务操作(探讨)政采要闻电子报 >> “误判”别“误事” 资格审查错误该如何处理?

“误判”别“误事” 资格审查错误该如何处理?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政采要闻,电子报 时间:2019-07-15 18:52:5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案例看台】

“误判”别“误事”

资格审查错误该如何处理?

——以某大楼空调供货项目为例

■ 马正红

项目概述

某地集采机构受人委托,对一大楼空调供货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发布后,有7家供应商下载了招标文件,投标截止前,共有6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开标后,采购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6家供应商进行了资格审查(后审)。其中A公司因未提供安装资格证书,B公司因未按要求提供被授权人身份证,资格审查都不予通过。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后,C公司最终中标。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AB两家公司要求集采机构告知其未中标理由,经办人员告知了其原因。第二天,集采机构收到A公司对中标结果的质疑,理由是本公司投标文件中递交了有效的安装资格证书,资格审查不予通过违法,要求重新改正和重新评审。

经核查,A公司确实在投标文件中递交了有效的安装资格证书,只是放的位置不容易被注意到,采购人进行资格审查时疏忽,未发现其已经递交。

集采机构收到质疑后,对如何处理本案产生了分歧。

一方意见是: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和其他相关法规,对于资格审查错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救济途径,资格审查错误不属于重新评审的范畴,如果需要改正,那么必然会进入重新评审环节,但重新评审没有法律依据。

另一方意见是:采购人出现资格审查错误时的处理原则,应当是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前提下遵循“有错必纠”原则,依据87号令第七十八条:责令采购人改正。而采购人因法律规定无法直接履行改正义务的,应当由有权行使改正义务的评标委员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因此重新评审未尝不可。

问题引出

资格审查出现错误问题是否应该重新评审?

若出现“资格审查认定错误”情形究竟该如何处理?

点评分析

在政府采购中,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就如同判了投标供应商“死刑”。87号令第四十四条授权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资格审查工作,体现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但是资格审查也存在产生错误的可能性,那么发生错误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资格审查错误不属于重新评审的四种情形之一。

87号令将资格审查工作交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进行,如果资格审查认定错误,不应属于评委会评审出现的错误,不是评委会的责任,所以,资格审查错误的纠正不在评委会重新评审的职责内。87号令第六十四条只列举四种情形可以组织重新评审,“资格审查认定错误”的情形也不在其中。

资格审查认定错误的纠错救济机制存在法律依据不明晰状态。如果按政府采购一般的救济程序进行处理的话,则将会出现如下悖论:如果依据87号令第七十八条,责令采购人改正,那么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改正资格审查错误后,势必要对被误判的投标人重新进行评审打分,则评审委员会进入重新评审环节,这样在事实上又将“资格审查认定错误”纳入了重新评审的情形范围之内。

那么,谁该对资格审查认定错误问题负责呢?

87号令将资格审查交由采购人或是代理机构负责,是按还权采购人的理念来设计的,有权就需有责,权责应该对等。

政府采购实践中,资格审查认定错误引发的结果可能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可能影响评标结果。被错判的投标人进入评审环节后可能中标,改变中标结果。二是本应当采购失败而继续评审。本不该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被通过,可能致使有效标不足3家的变为3家。三是不影响中标结果。即使错判,该供应商也不可能中标,不会导致权益受损的情形。

如果误判影响中标结果了,本应中标的投标人因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查认定错误,未能进入评审环节而失去了本应中标的机会,发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包括本应取得政府采购合同而得的收益和因此付出的投标成本,那么,因此产生的投标成本损失和原本获得的收益应当谁来负责呢?

其实,有错必纠是基本法律原则。

如果单独看87号令第六十四条第一款,采购人资格审查错误的情形,的确不是重新评审的法定情形。从87号令第七十八条看,如果改正,且不影响结果的公平公正,就必然涉及重新评审。对于这一矛盾的处理有两个原则:一是,“有法条依法条,无法条依习惯,无习惯依法理”;二是,抛开文字释义法,用系统解释法将法条置于整个立法目的、立法原则、立法背景等角度来考虑,探寻问题的本源。

因此,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作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政府采购同样适用。虽然相关法律程序并未明确规定,但在采购实践中,资格审查错误纠错是必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三公”原则,对资格审查中被误判的投标人进行“重新评审”从法理上说也是应该的,否则将与“三公”原则和结果导向的理念相背离,也将影响政府采购的效率和公信力。

从法理上讲,根据“谁生病谁打针”的原则,建立“谁出错,谁纠正、留痕、担责”的纠错机制,赋予相关机构和人员资格审查权利的同时,也责之以纠错担责之义务是非常必要的。

此外,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是在重新评审之列的。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作者单位: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75期第4版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第一份“中”字头的专业报纸——《中国政府采购报》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创刊!

《中国政府采购报》由中国财经报社主办,作为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服务政府采购改革,支持政府采购事业,推动政府采购发展是国家和时代赋予《中国政府采购报》的重大使命。

《中国政府采购报》的前身是伴随我国政府采购事业一路同行12年的《中国财经报?政府采购周刊》。《中国政府采购报》以专业的水准、丰富的资讯、及时的报道、权威的影响,与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国政府采购发展事业的脉搏与动向。

《中国政府采购报》为国际流行对开大报,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个版,全年订价276元,每月定价23元,每季定价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订阅方式:邮局订阅(请到当地邮局直接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