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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GPA(19)】瑞士要价

栏目: GPA专栏 时间:2014-02-21 10:54:42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瑞士对于中国于2010年7月提交的修改出价中所做的改进表示赞赏,具体包括门槛价的降低和货物、服务和中央政府实体开放范围的扩大,以及运用HS和CPC分类方法等。瑞士认为中国已经开放了所有的货物。

瑞士于2010年10月7日在2008年8月初步要价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和问题,以期待中国对附件一出价能做更进一步的改进。瑞士保留进一步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一、关于门槛价

继续改进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门槛价,使其和GPA参加方的普遍水平一致。

二、关于中央实体(附件一)

将开放范围扩大到全部中央实体。

三、关于次中央实体(附件二)

将开放范围扩大到全部次中央实体(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次中央实体等)。中国应该积极逐步推进这项工作。

四、关于其他实体(附件三)

将开放范围扩大到所有在GPA开放标准领域内(能源、水、航空、城市交通和电车系统、港口等)为政府目的进行采购的组织(国有企业或国家投资企业等)。

五、关于服务(附件四)

按照瑞士2008年8月要价,改进服务的开放范围。包括CPC6112、6122、633、886、712、73、7512、752、87304、812、814、84、862、864、865、866、871、874、82201-82206、88442、94等)

六、关于工程(附件五)

按照联合国产品分类体系(CPC),将其中第51类所列工程项目全部列入开放范围。

七、关于总备注

为使开放范围适应目前正在修改的GPA,请删除出价中还未定论的备注。如备注2第2点、第5点和备注4、备注5,已经被GPA的例外条例所覆盖。瑞士认为这些备注的事项并不是针对某一个国家的,而应该与所有GPA参加方谈判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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