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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务员法》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有何约束

栏目: 理论前沿,政采要闻,电子报 时间:2019-06-06 17:02:3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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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务员法》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有何约束

■ 刘跃华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于今年61日起实行。政府采购当事人中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人员有很多都是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法管理身份,应对新《公务员法》中的相关内容予以高度重视。

对公务员的监管进一步完善

新《公务员法》将原第九章的名称由“惩戒”调整为“监督与惩戒”,增加了两条监督方面的规定。其中,第五十七条规定,“机关应当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监督制度。对公务员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对公务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第五十八条规定,“公务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按照规定请示报告工作、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把监督作为从严管理公务员的一个重要环节在立法中予以明确,促进了公务员的监督与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公务员或参公管理人员最容易忽视接受监督的现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作为采购人代表的公务员,喜欢“擅自做主”,对采购需求、项目评审、质疑处理等事项,或降低要求,或不请示汇报,独断专行。公务人员应形成一级对一级负责的严谨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主动接受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监督。第二,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队伍中,有一部分是来自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公务员或参公人员。这部分人员不能盲目地以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为由,置本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而不顾。

对公务员的纪律要求更加全面

新《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要求公务员遵纪守法,并列明了具体的禁止性行为,包括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等。

政府采购实践中,公务人员所违反的纪律则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一是违反党和国家政治纪律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一些公务员或参公人员图一时“嘴巴快活”,发表非议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建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修订有关考核办法,将政府采购政治纪律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加强对政治纪律的宣教,杜绝违反政治纪律的现象发生。二是违反廉洁纪律和组织纪律要求的问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一些公务人员未经组织批准同意,充当供应商的所谓“专家”“顾问”并获取相应的酬劳,违反法律规定,对此应严肃查处。三是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主要体现为公务人员将评审过程中应当保密的商业秘密等外泄,导致不良后果。对此,应严格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公务员中重点监督对象的监督措施更加具体

根据工作实践,新《公务员法》对任职回避情形、地域回避情形、离职后从业限制规定等作了相应的修改完善。其第七十四条增加了“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的规定,体现了对“关键少数”从严管理的要求。第八十七条进一步完善了责令辞职的规定,明确“领导成员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或者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督促其正确履行职责、积极作为。第五十条规定,“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当进行调整。”该条的积极意义在于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关于对公务人员的监督措施,笔者还想就专家库建设谈几点建议。对于退休后申请担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公务人员,要强化以下方面的审核:一是对工作经历的审核,二是对亲属关系的审查,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工作情况的审查。此外,还应建立科学的审查机制,严格把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入口关;强化专家队伍的淘汰机制,将滥竽充数的不合格专家请出专家库。

(作者单位: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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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64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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