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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要求营业执照包含特定的经营范围?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19-05-30 18:21:5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有问有答】

能否要求营业执照包含特定的经营范围?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问题

近日,《中国政府采购报》编辑部收到这样一则询问:政府采购项目能否要求营业执照包含特定的经营范围?另外,某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还反映:税务局目前在核定公司的开票类型时,仍是以登记的营业范围为依据。如果不作要求,中标后可能没法出具与招标范围一致的发票。该负责人表示无奈的同时,也想找到应对之策。

回答

针对上述问题,记者采访了几位业内人士,他们都认为,政府采购项目不能要求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包含特定内容。

“事实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在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中,并未明确经营范围等具体事项。”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李莹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显然,投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依法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另外,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来看,投标人对变更经营范围不依法登记的,除了“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严重处罚外,对于其他变更不依法登记的,仅承担罚款等行政处罚,而这个处罚并代表其投标无效或订立合同无效。“综上,政府采购不能要求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包括特定内容,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在实操中,类似医疗设备、药品等特殊产品就需要特殊经营资质。”李莹表示。

除了上述的法律依据之外,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录林这样告诉记者:“我觉得不能要求,须经许可或批准才能经营的除外。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政府采购是订立合同的特殊方式,适用于上述规定。既然超越经营范围的订立合同都不能认定合同无效,自然不能要求营业执照必须包含特定范围。”

“要求采购项目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理论上是对的,严格要求并没有错。”海南菲迪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彭时明坦言,但这样做却是刻板僵化的,也是不合时宜的。改革创新的年代,新业态、新领域、新模式井喷一样涌现,登记的营业范围是无法及时跟进,很难无遗漏地涵盖。从市场化改革的角度看,一个企业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可以由企业自己选择、自主决定。如果是企业有能力经营的项目,不要去拦着不让做,企业做不了的项目,也不要逼着它做。“个人建议,经营范围以不作限制为好,优秀的代理机构有能力设置合理有效的竞争条件,筛选出最合适的供应商,达成最佳的合同条件。”彭时明认为。

实践中,变更经营范围也并不麻烦,甚至不需要路程辗转、跑腿冒汗。记者在拨通北京市市场场监督管理局的咨询电话后,其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登记申请平台申请变更,然后填写相应的表格、提交资料并等待审核通过,之后系统会通知你是否需要到大厅窗口办理还是在网上操作。”

至于中标后的开发票问题,记者向某地税务局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求证。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经营范围包括的项目才能开发票,如果想要开具经营范围以外的发票,需要增加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另外,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一般是自行开具发票,非营业机构和小额纳税人这两类纳税人因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因此会选择去税务局代开发票,代开发票的时候在窗口把税款缴付即可。”

“关于税务核定公司开票类型时,仅会对‘大项’作核定。”李莹进一步指出,比如贸易公司具有“销售”范围,便可开具非“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所有产品,税务部门并不会细化到项目中某个产品类型。而且,既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都可依法随时变更,税务的票据开具范围也可顺理成章,不应当成为政府采购中要求特定经营范围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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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62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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