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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负面清单知多少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政采要闻,电子报 时间:2019-04-15 18:45:1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聚焦采购文件负面清单】

编者按:近两年,我国很多省市都出台了针对采购文件编制的“负面清单”,这一举措在引发关注的同时,对进一步规范采购文件编制、减少质疑投诉、构建阳光的政府采购环境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哪些条款不应写入采购文件?负面清单出台的依据何在?业界存有不同程度的疑问。对此,本报记者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并刊出“聚焦采购文件负面清单”专题,希望给业界人士一些借鉴。

采购文件负面清单知多少

——盘点部分省市采购文件负面清单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规范是采购文件的准绳,阳光是采购文件的生命。负面清单为政府采购文件的制定划出了“警戒线”,守护了采购文件的公正性。

  百花齐放,负面清单在路上

春和景明,百花盛开。我国各地出台的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也呈现出一派“绚烂多姿”的景象。

据记者统计,福建、青海、湖北、黑龙江、陕西、山西和宁夏七个省份先后出台了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其中,福建早在2016年5月就发布了相关文件,而其他省份的制定时间则主要集中在近两年。

除了《某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这样的“名字”外,青海发布的是《青海省政府采购文件禁止条款清单》,福建的则是《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审查的通知》。据了解,青海和福建制定的这两个文件并不属于完全意义上的负面清单。青海将禁止性条款分为强制性和参考性禁止条款两类,福建则分为了强制性、参考性和指导性三类,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并不是完全的禁止性行为清单。外在形式不尽相同,制定主体也略有差异。湖北是由其政府采购中心(执行部门)研究制定的,而其他省份则是由财政厅(监管部门)发布的。

省级层面在行动,市级单位也不甘落后。安徽省合肥市、浙江省丽水市、山东省的青岛市和滕州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的广州市和佛山市以及深圳等地也开始逐步试点。

但业界也传来这样的声音:“为什么他们不制定省级层面的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一位网友在“广东省人民政府网”上就这样留言到:“对于黑龙江推行的负面清单规范政府采购,我省是否推行?还是有另外的举措?”该省财政厅的回复如下:目前财政部尚未研究和制定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也未明确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制定相关负面清单。在实际工作中,广东省一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条款执行,及时规范和纠正采购当事人的不当行为。同时,广东省也在积极探索研究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工作,如目前省教育厅正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共性问题,研究制定教育系统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下一步,省财政厅将按照财政部部署并结合本省教育系统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试点经验情况,继续探索研究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相关工作。

据悉,广东省教育厅于2017年11月发布了《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的负面清单》。另外,像江西省虽未正式出台省级层面的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但是其有专门针对某一行业的。比如江西省计算机用户协会于2017年9月颁布了《江西省电子信息行业政府采购招投标负面清单(信息系统工程类)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一丝不苟,四类内容备受关注

一张清单映衬采购初心,四类内容折射采购精神。资格条件、商务条款、采购需求和评审方法及标准四类内容成为采购文件负面清单的聚焦点。

纵观各地的负面清单,在资格条件方面,“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或对代理商提出业绩要求”“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被列为前三甲,同时,“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称或设置经营年限等限制条款”“要求供应商从业经验达到一定年限”等都是被禁止的高频词。

当被问及上述内容是如何筛选出来时,有业界人士告诉记者,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供应商实行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形,如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等等,根据法律法规的约束,设置了上述内容。另一方面,有些条款是为了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以限制从业经验为例,和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较难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如果再对他们的从业经验加以要求,那么能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就会更少。

关于商务条款,被多次提到的是关于售后服务方面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如,“要求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厂商”“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等。

对于采购需求,一些涉嫌倾向性和排他性的条款被再次“禁言”,如,“将供应商的所在地作为实质性要求”“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或设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特定金额的业绩或代理商的业绩作为实质性要求”。另被重点“监控”的还有:“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要求使用的认证作为对标的物的实质性要求”“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作为中标(成交)条件的”“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在评审结束后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未明确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等也被强调禁止。与此同时,湖北、青海、福建等地还对“★”号条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湖北省的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就提出,“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号等醒目方式标明的”应被禁止。

“采购需求中的一些禁用条款,为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的行为划出了‘红线’。”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张志军表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合理设置采购需求,如果采购人事先已有“意中人”,或者出于维护地方利益、团体利益的需要,则往往会利用其主导采购交易活动的优势和便利,在编制采购需求时设置一些倾向性条件和要求,以达到让自己中意的供应商中标或成交的目的。这类违法行为较为常见的表现就是按照某一(或某些)特定供应商的具体情况“量体裁衣”,设置与采购项目实际需要不相符合的条件,设置与项目合同履行无关的不合理要求,设置排他性要求以降低竞争程度等。

“事实上,上述‘禁用’的采购需求内容很多都是在信访举报或质疑投诉中出现过的,甚至有些事项的发生频率还比较高。”西部某省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告诉记者,比如,有些代理机构曾把“计算机系统集成”这项国家已发文取消的资质作为采购需求,这显然不合理。

在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方面,两种情形被重点关注。价格问题“首当其冲”,如多地规定,“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不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价格分所占比重不符合相关规定”“设置最低限价”等是不得出现在采购文件中的。除此之外,非量化评审标准也被禁止进入采购文件,如,“以知名、一线、同档次,或好、较好、一般等非量化指标或标准作为评分标准的”“评分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等等。

上述西部某省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进一步指出,关于负面清单中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的内容,其主要还是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另外还出于采购实践和评审专家权利两方面考量。比如,“在评审中不得设置最低限价”这项条款,87号令对此是明文规定的,但从实践来讲,采购预算和采购执行之间往往存在时间差,如果采购对象的市价变得更低了,提前设置的最低限价很可能高于市价,这不利于财政资金的优化配置。再以非量化指标为例,实践中评审专家评审的自由度往往过大,如果评审标准里都是一些“优良中差”的非量化指标,这就不利于实现公平公正的评审结果。

“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主要源于三方面考虑,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质疑投诉反映和实践积累的问题,以及中央关于清理区域性保护措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精神和要求。”福建省的一位政府采购业内人士总结到。

刚健中正,法律依据彰显权威

三尺之律,绳四海之人。所有出台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的省市都在通知中开宗明义地讲到,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另外,“细心”之处还见于,湖北、黑龙江、陕西、山西等地针对每一项禁止性条款都单独列出了法律“凭据”。

记者整理发现,各地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三个层级。第一“梯队”是国家层面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等。第二“梯队”是部门规章,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局令第41号)等,第三个层面的则包括财政部的规范性文件,像《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等。

为了防止负面清单“水土不服”,湖北出台的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还依据了一些当地的规章制度,如,《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鄂财绩发[2017]4号)等。

延伸阅读

《青海省政府采购文件禁止条款清单》指出,禁止性条款分为强制性和参考性禁止条款两类。强制性禁止条款是指,政府采购文件中包含强制性禁止的明显具有歧视性和倾向性特征的关键词或内容,应当予以修正,采购活动才能继续开展。参考性禁止条款是指,政府采购文件包含参考性禁止的具有歧视性或倾向性因素的关键词或内容,应当予以修正或者做出说明,采购活动才能继续开展。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审查的通知》规定,强制性禁止条款是指,政府采购文件中包含强制性禁止的明显具有歧视性或倾向性特征的关键词或内容,应当予以修正,采购活动才能继续开展。参考性禁止条款是指,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包含具有一定歧视性或倾向性因素的关键词或内容,应当予以修正或者作出说明,采购业务才能继续开展。指导性禁止条款是指,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包含可能涉及歧视性或倾向性的条款,须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进行论证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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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50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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