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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不容忽视

栏目: 2019年两会报道,电子报 时间:2019-03-11 20:03:1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短评】

“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不容忽视

在讨论低价优先的评审规则、最低价中标、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权重等问题时,有必要强调一点,即满足采购需求是供应商中标或成交的首要条件。

《政府采购法》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的确定成交供应商环节明确,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也强调,“科学选择评审方法,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物美价廉的原则”;《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重申,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关于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的内涵界定,同样将“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列为选择中标候选人的首要前提。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我们所说的最低价中标,严格意义上讲,应该是经评审后、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最低价格中标(成交)。但在实践中,有很多供应商甚至采购代理机构却都简单粗暴地认为谁的报价最低谁就能中标,将“最低价中标”等同于“最低评标价法”,将“最低评标价法”错误地理解为“最低投标价法”。一些不明就里的社会媒体和“吃瓜群众”也被误导,一旦出现报价最低者未中标或异常低价中标等事件,就怀疑政府采购项目有“黑幕”,给政府采购扣上种种“帽子”。

实际上,最低价中标的项目和存在问题的项目确有重合,可以说,正是由于政府采购自身的问题,如采购人需求设置不合理、履约验收不到位以及供应商缺乏诚信,不按投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的承诺诚信履约等,使得最低价中标的项目出现问题的概率大幅增长。

一个采购项目,怎么才能实现物有所值?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第一位的;第二,要根据采购需求和项目特点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和评审办法,择优确定中标供应商,从采购程序规范性方面提供最大限度的保障;第三,严把履约验收关,在采购活动的“最后一公里”予以规制。抵制异常低价,也应从这三方面着手:采购需求的编制应准确、详细,功能、性能指标应全面、完善,避免被不良供应商钻了空子;创新竞价规则,引导供应商从价格竞争转为质量和服务竞争,同时,评标委员会要敢于依法作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等规定,将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完善履约验收机制,加大失信供应商惩处力度,提高供应商违法成本。惟其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低价恶性竞争。

(楚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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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40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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